從事電子業的施姓男子結識11歲「女網友」,兩人談起戀愛,施趁女童父母帶她逛文具店,兩人躲在監視器死角猥褻;他食髓知味,之後大膽指侵,甚至跑到女童家做愛。去年7月施再度到女童家,才開始前戲,她的爸媽回家,兩人來不及發生性行為就被發現,施遭女童父母提告,新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施男4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施姓男子高中肄業,2021年10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甫滿11歲的國小女童,一開始都趁女童父母帶她到新北市樹林區的一家文具行時「約會」,他要求女童到監視器死角讓他撫摸身軀,女童也配合。
約會幾次後,兩人交往越來越深入,施大膽地在文具店裡用右手中指指侵對方,次數達3次,不知情的家長則在店外等候。
去年7月22日下午,兩人在女童家見面,施先觸摸女童的胴體,隨後嘴舔、交歡。
7月28日下午,施又興起,準備在女童家享樂,但這回還來不及逞慾,女童的父母就返家。女童父母報警,新北市婦幼警察隊將施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施遭起訴。
施在偵查與法院審理時都認罪,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他犯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3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4罪、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未遂罪。
新北地院認為,施利用女童的父母在店外等候的時機猥褻女童或性交,行為非常不當,沒有任何可憫恕之處,他與女童的不正常往來長達半年,雖然沒違背女童意願,但仍對女童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女童出現了憂鬱情緒、焦慮感受和自殺意念,應予譴責。在衡量女童親筆寫的意見等情狀後,判施4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維持一審見解,昨判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