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船舶和航空器,是國家浮動領土
97.05.19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報紙報導一則新聞指出,最高法院最近針對一件有關走私的刑事案件,在判決中直指「漁船是國家的浮動領土」,報導的內容是指三年以前有一艘基隆籍的「穎昇八號」漁船,自菲律賓走私一百七十多枝的長短槍枝和一萬多發子彈、二十多枚手榴彈以及彈匣,在淡水河口的外海十三海浬處被海巡署的巡防艇查獲。這漁船上的有關人等都被法院判處重刑,有被判死刑的,也有被判無期徒刑的。案件經過更審,更審的法院就走私槍枝部分雖然仍舊判處被告重刑,對於走私子彈部分,則認為在我國領域以外的公海上接駁運輸子彈,這部分不是刑法處罰的範圍,所以宣告被告無罪。案件再被提起上訴,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漁船屬於刑法第三條所指的船艦範圍,為我國領土的延伸,為國家浮動的領土,不問漁船停泊在何處,只要在漁船上犯罪,就可以依我國刑法來處罰。因此認為原二審法院的判決所持法律見解有問題,用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二審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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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上的領土,是指國家必須擁有一定範圍的土地,在這一定範圍的土地上,能夠行使統治權。這個國家統治權行使的範圍,便稱作領土。新聞報導中所指的「浮動領土」,這是最高法院從刑法的觀點所持的見解。因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目前這條法條在今年的一月七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也獲得修正,不過修正的範圍很小,只是將條文中的「航空機」的「機」字,改易為「器」字。擴大刑法對於可以供人乘坐的航空器物方面的適用,新條文將在九十五年的七月一日施行。新法條雖然與本文要討論的「船艦」無關,因為一併規定在第三條之中,條文既然有修正,特別在這裡附帶說明。刑法第三條的條文是規定有關地的效力,法條中所稱「領域」,在國際法的觀念上,有真實的領域與想像也就是擬制的領域之分,真實的領域像我國的領土、領海與領空便是:想像的領域,就是這條文的後段所指的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與航空機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的規定。因此,學者間稱這種規定,為擴充的屬地主義,也就是說我國刑法的效力,是採屬地主義為本,有人在我國籍的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為避免領水國基於條約,或國際睦誼對於在其國家領域內無治外法權的我國船舶內所發生的犯罪行為,而不行使該個國家應有的管轄權,造成刑法上的真空,所以把屬地主義適度予以擴張。將我國的領域延伸到我國籍的船艦和航空機內,凡是在我國的船艦和航空機內犯罪者,不論船舶或航空機停留在何地,航行在何方,都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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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華民國法務部 >>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