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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未繳銀行的法律動作
作者:闇月舞│2009-01-01 05:16:57│巴幣:2│人氣:22316
卡債未繳銀行的法律動作
銀行的法律動作
ㄧ、訴訟( 就是要經過法院開庭才能解決 )
主要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兩大類
1.民事訴訟:
銀行為了確保及確認債權( 不然15年後會消滅 ), 法院提起訴訟。主要的目的是要請法院確認有這筆債權。
建議:其實,要是你看過起訴書,覺得內容並沒有爭議或是金額沒有問題的話,出不出庭並沒有差異( 最多只能省下訴訟費用 )。當然,有爭議一定要出庭爭取。
ㄧ般出庭的人都是說( 沒錢、沒工作、希望緩ㄧ下,以後處理…等 )。 而法官則會幫你【依訴之聲明和解】,這個和解書的內容,就完全等於起訴書,只是你不用負擔訴訟費用而已。至於,將來如何跟銀行談是你的問題。要是談不成,銀行可以馬上對你的財產執行。
2.刑事訴訟:
對於提供假的財力資料申請借款,或是ㄧ開始就抱者借錢不還的人,銀行會針對情況提起詐欺訴訟,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發生在信用卡盜用、偽造文書… 等。
建議:刑事案件,ㄧ定要去開庭,不然會有拘提、通緝的問題。
跟民事訴訟一樣, 法院傳票~~是向「戶籍地」寄發的。
PS.一般民事訴訟並不會有「拘提」、「限制出境」的問題。所以,不用過度擔心。
(二)
1. 支付命令:
建議:可以考慮提出異議( 可以不附任何理由 )
支付命令異議 = 起訴 = ( 要求跟銀行對簿公堂 )。
好處:支付命令一般都有記載違約金,若經過訴訟程序。違約金反而有機會請法院刪除或減低( 目前臺北地方院簡易庭有許多法官都不準銀行收取 )。開庭時,不見得在臺北法院。
2.本票裁定:
建議:同民事起訴ㄧ樣,要是確定金額無誤,就不用抗告了。
2. ( 抗告≠異議:需要有ㄧ定的理由 )
3.拍賣抵押物裁定:這是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房貸抵押品的動作
(三)
1.查封不動產:包括欠款人名下的所有不動產( 房屋、土地 )。
2.查扣薪水:一般是扣去你薪水全薪的1/3+獎金(包括紅利、津貼…等一切所得)的3/4。
很多人會有誤解,以為找到沒有勞、健保或是領現金的工作,就不用被扣薪,其實,這只是因為銀行不容易發現你的工作,ㄧ旦發現還是可以扣的。
3.其他財產:只要欠款人名下的財產,ㄧ旦銀行查到,就可以聲請法院查扣。要是扣到帳戶也沒有受1/3限制的問題。
PS.保險屬於專屬個人的權利,除非進入帳戶,銀行不能聲請查扣。
PS.只要債務尚未清償,即使銀行已經發動強制執行程序,還是可以進行催收的。
扣薪水說明
1.種類:
扣押命令:法院通知公司,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準扣不準收,換句話說,你錢收不到,銀行也收不到,但是利息還再算。
收取命令:法院通知是銀行可以開始跟公司收取了,但是,只要有其他銀行想併案扣薪,法院都會在薪水1/3的範圍內準許的。
不過,各家銀行扣到的錢非常的少,也等於是在繳利息而已。
支付轉給:就是公司把扣下ㄉ錢送到法院。6~12個月後,法院再看總共幾家銀行進 來分,按比例發放。但是,這6~12個月ㄉ利息銀行不會停止計算。
移轉命令:就是法院將向公司收取薪水ㄉ權利交給那家銀行自己去跟公司處理。換句話說,這個薪水的收取權利已經被那家銀行扣走了,其他銀行不能再從剩下的2/3去扣。所以,扣薪的公司會僅限一家。比較容易扣到本金
2.建 議:從上面可以知道,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的還債最有幫助。不過,也有法院會在移轉命令發出後,還準許銀行併案的。這裡,我會建議,欠款人可以試者請法院書記官向法官說明上述的問題,希望用移轉命令,讓被扣的錢能做最有效的運用。
3.補救措施:要是扣薪確實會影響到生活時,可以請法院少扣ㄧ點。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聲明異議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內容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就是公司的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
(一) 本條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水準等情形認定之。
(二) 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外,得為強制執行。
ㄧ般的判斷標準
就是薪資-生活費( 所得稅的免稅額/12:74000/12=6000)-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需( 所得稅的免稅額/12: 60000/12=5000)-幼童教育( 學費 )-ㄧ般房屋租金( 這點不ㄧ定 )-必要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
舉例:
薪水24000---應扣薪8000元。
但24000 - (生活費6000) - (扶養父母5000*2=10000) - (健保費500*3=1500) – ( 房屋租金視狀況5000 )=1500。
(差6500) 這就是你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的部分,只要將每月固定支出,附單據(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即可。
4.執行的發動時間:
一般執行:支付命令確定(約45天)+申請執行(約15天)=60天 。
民事判決確定(約75天)+申請執行(約15天)=90天 。
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聲請(約7天)+申請執行(約15天)=22天
引用網址:http://www.jamesdambrosio.com/TrackBack.php?sn=44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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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O忙裡偷閒O:
不好意思..那再請教一下.那個扣薪補救方式.就是遞狀聲請..那我要怎寫狀紙呢..還有要提供那些資料給法官看...謝謝您喔...因為家裡親人...也是有這方面的問題...
11-24 11:24
冰狼:
想請問一下假如我有上法庭能直接的跟法庭提出每個月還多少本金 不還利息也不增加的方式嗎
10-0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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