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決定下來了,和同婚相關的公投,我個人決定10反對、12同意、14同意。
先把這三案的主文列出來:
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guī)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guī)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如果10不通過,而12和14同時通過,那麼代表政府有責任修改民法納入同姓婚姻,且同時須在民法之外立一個同性伴侶法來保障同性親密伴侶關係,即構成同時有民法同婚與同性伴侶法的雙軌制,與當初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lián)盟(伴侶盟)訴求婚姻制度(異性與同性都可以結婚)以及伴侶制度(同性和異性都可以締結法定伴侶)並存的目標較為接近。
我認為,婚姻制度只是保障親密關係的其中一種方式,它較為狹隘且許多規(guī)範仍然有父權意味,且因為主要條文規(guī)範在民法之中,因此要有所更動往往較為不易。因此在婚姻制度之外,另設一個伴侶制度,將有助於對於家庭組成有新的思考與想像空間,有機會對於婚家體制做出更多的調整和選擇,讓不願意進入婚姻的親密伴侶也有機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性伴侶法通過之後,可視時機再推動將異性伴侶也納入其中,形成真正的「婚姻」與「法定伴侶」的雙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