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文非政治文,為真實判決XD
龍瞎三爭霸的故事是這樣子的:
|第一回合|
一位黃姓男子不滿自己的房子遭到臺北縣政府(今新北市政府)拆除,因而提起訴訟救濟,請求臺北縣政府(今新北市政府)損害賠償,並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的資源。然而,在這科技日新月異的世代,卻有一生物—法律人—不斷地退化,甚至追古溯源其始祖—恐龍。對於黃男的聲請,臺灣高等恐龍法院以因其無法證明自己有資力不足的事實證據,而無訴訟救助的確實需求為由,裁定(89年抗字第217號)駁回黃男的聲請,造成黃男不能暫時緩繳裁判費用。
小結:黃男輸。
|第二回合|
得知高等恐龍法院的裁定後,黃男是相當森七七,心中已被恐龍點燃的小籠包,龍瞎三爭霸的第二回合就此神展開,黃男率將「中華民國」和「臺灣高等法院」列為共同被告,並向臺北地方恐龍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中華民國、臺灣高等法院為白癡」,以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司法已死,恐龍當立」的荼毒。
臺北地方恐龍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確認法律關係有無之訴,原告若沒有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的話,那麼,原告就不能提起該確認訴訟。參照27年上字第136號判例,所謂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需要是因為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明確,導致原告在私法上的地位有受到侵害的危險,這樣的危險得藉由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除去者,才認為有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依照黃男的訴之聲明和所述事實,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臺北地方恐龍法院認為得不經言詞辯論階段,直接判決駁回黃男的告訴,黃男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黃男負擔。
小結:黃男輸。
|第三回合|
為了發現真實,保障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不甘於龍瞎三爭霸二回合落敗的黃男,向臺灣高等恐龍提起上訴,再次請求法院確認「臺灣高等法院」和「中華民國」為白癡,並請求法院判決對於前審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恐龍法院先前所為的裁定(指89年抗字第217號)為無效等。
在黃男不屈不撓的奮鬥下,臺灣高等恐龍法院最終在判決中指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確認法律關係有無之訴,原告若沒有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的話,那麼,原告就不能提起該確認訴訟。參照27年上字第136號判例,所謂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需要是因為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並不明確,導致原告在私法上的地位有受到侵害的危險,這樣的危險得藉由對被告提起確認之訴除去者,才認為有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黃男所提起的確認之訴,其所持的理由為對於臺北地方恐龍法院的判決主張違法,其所請求確認之標的,為對於國家及法院裁判為謾罵,並非對於法律關係請求確認,依前開說明,不能認為黃男有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在法律上明顯沒有理由。至於其請求判決對於中華民國為謾罵及臺灣高等恐龍法院先前所為的裁定(指89年抗字第217號)為無效等,在法律上也明顯沒有理由。第一審臺北地方恐龍法院認為黃男的確認之訴明顯沒有理由,可不經言詞辯論階段而直接以判決駁回之,所持的理由雖然與臺灣高等恐龍法院並不完全相同,但就結論而言並沒有不同,所以,第一審的判決沒有違誤。因此,黃男的上訴意旨明顯沒有理由。最後,臺灣高等恐龍認為得不經言詞辯論階段,直接判決駁回黃男的上訴,黃男敗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黃男負擔。
小結:黃男輸。
總結:比試完三回合的龍瞎三爭霸後,黃男一場勝利未得,反倒是連續集滿三場戰敗(可以提早回家吃飯?),相較於隔壁棚的李嚴至少還有贏一回合,格外顯得狼狽。其實,對於這幾回的比試結果,我們也沒有辦法去責怪黃男,畢竟,黃男為了保障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不被白癡荼害,而適時挺身,以一己之力對抗不是那麼健康的國家體制、法院系統,在白癡、恐龍組成的崩壞制度下,黃男選擇的不是手段偏激烈性質的革命行為,而是依循了原有的法律體制來尋求其固有的法律訴訟權,遺憾的是,國家已病入蟹膏,最終正不勝邪、事與願違。畢竟,要求地方和高等恐龍法院判決承認自己和自己所屬的國家均為白癡,就這點來講,確實有違背常人的一般理解,黃男在提起訴訟前,內心必然深知要在龍瞎三爭霸獲勝,難度勢必是極高,這種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的行為,明顯展現出對於我中華民國憲法極為尊重,蓋即便在腐爛長蛆的體制下,黃男仍惡法亦法,盡可能地尊重法治,以彰顯我憲法的精神與精髓, 雖然以失敗收場,但如此英勇的作為,迄今仍然是我們後人可以借鏡學習的最佳典範。
時光荏苒,人事已非,但「請求確認臺灣高等法院和中華民國為白癡」的訴之聲明已青史標名,留芳萬古,提醒後人要隨時提高警覺,確認自己的國家與法院是否真為白癡。
The battle was end, but the war is just beginning.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