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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的本質在於「生」——「大道和生學」之我見 作者:朱貽庭

作者:玄都之王│2018-09-23 21:34:58│巴幣:2│人氣:173
  當人們幾乎都一致認同「和合」為中國傳統「和」文化標識之時,錢耕森教授經多年的潛心研究和學術積累,將早於孔子提出「和而不同」前200多年西周末史伯的「和實生物」與老子的「道生萬物」歷史地聯繫起來,並打通二者,結合時代精神,進行了轉化和創新,提出了「大道和生學」① 這一理論框架,對傳統「和」文化做了一種新的哲學概括和發展。史伯的「和實生物」即「和生」概念,視「和」為事物存在的最佳狀態和生命之源,揭示了「和」的本質。「和」的本質是「生」。「大道和生學」的提出,將為進一步深入發掘和展示傳統「和」文化的哲學精義開闢新的思想路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受之啟發,本文擬從本體論、倫理學、認識論等三個理論層面,就「和」與「生」、「和生」與「和合」、「和同」與「專同」等三對概念,論述「和實生物」的哲學精義,表明「和生」較之「和合」能更確當地概括中國傳統「和」文化的特徵,因而能更好地成為中國傳統「和」文化的標識。 



一、「和」與「生」
  將「和實生物」——「和生」概括為宇宙之「大道」,是錢耕森教授對古典中國哲學「和」思想的新概括。

  「和生」作為宇宙之大道,首先體現為萬物生生之道。孔子提出「和而不同」(《論語·子路》),但是如果單講「和而不同」而不及「和實生物」(《國語·鄭語》),論「和」就有可能就和說和,為和而和,「和」就會成為目的本身而閹割了「和」的本質。史伯的「和實生物」之所以更為精深,在於它揭示了「和」的辯證法實質是「生」。就是說,「和」的目的不是「和」本身,而是「生」,是萬物的生命和發展。據此,我在多年前就明確表示贊同錢耕森教授的觀點:古典中國哲學關於「和」的思想,與其說是「和合」哲學,不如說是「和生」哲學②。

  在古典中國哲學中,「和」與「同」相對而定義,從而形成了古典中國哲學的一個重要論題,即所謂「和同之辨」。西周末史伯首先提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對「和同之辯」作出了極具辯證法智慧的回答。他論述說:「以他平他謂之和③,故能豐長而物歸(生)之……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謂「和實生物」。「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同一種東西相加就不會有新事物的產生;「聲一無聽,色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是謂「同則不繼」,這是從本體論的高度揭示出事物生成和發展的辯證法。以此為據,史伯認為周「殆於必弊者也」。因為周幽王「去和而取同」,拋棄與己不同卻是明智有德之人,而寵愛投己所好的奸邪昏庸之人;厭惡與己不同卻是賢明之人,而親近與己相投的頑固愚昧鄙陋之人。這是棄「和同」而「與剸(專)同」。如此,「欲無弊,得乎?」(以上所引史伯語均見《國語·鄭語》)史伯認為,君臣之間應務「和同」而拒「專同」,展現了「和實生物」辯證法思想對現實的穿透力。春秋後期齊國大夫晏嬰重申了史伯的思想,也認為「和」與「同」異,主張「和」而反對「同」。他說:「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火單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傳·昭公二十年》)

  《易經·乾·彖》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首出庶物,萬國咸寧。」這是對「和實生物」的另一種表述。「乾道」即天道。天道的自然變化使萬物各得其屬性之正。而萬物各正性命,方能達致「太和」(「大和」即太和)。高亨注:「太和非謂四時皆春,乃謂春暖、夏熱、秋涼、冬寒,四時之氣皆極調諧,不越自然規律……天能保合太和之景像,乃能普利萬物,乃謂天之正道。」④ 由太和而始生萬物,於是才有萬國之安寧。我們無從確考《乾·彖》與史伯「和實生物」出現之先後,但可肯定的是,無論是「和實生物」,還是「保合太和,乃利貞」都是從本體論的高度,將「和」認定是萬物生生不息的本源。道明了「生」作為「和」的本質。《易傳·系辭下》所謂「天地糸因缊,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說的也是「和」與「生」的本質關係;反之,「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易經·革·彖》),說明同性同居,就不能化生新生命體,也就是「同則不繼」。顯然,史伯提出「和實生物」和《易經》表述的「保合太和,乃利貞」,奠定了古典中國哲學「和生」哲學的基礎;它明確地揭示了中國「和」文化的本質特徵——「生」。《易傳·系辭下》所謂「天地之大德曰生」,正表述了古典中國哲學「和」文化的本質。總之,「和乃生,不和不生」(《管子·內業》)。

  史伯的「和實生物」和《易經》的「保合太和,乃利貞」,作為一種萬物生成法則的哲學理念,對以後的諸子哲學產生了重要影響。他們用陰陽這對更為普遍性的哲學範疇提升了「和實生物」的本體論思想。《老子》所謂:「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也即「和實生物」。《淮南子·氾論訓》所謂:「天地之氣,莫大於和。和者,陰陽調,日夜分而生物」,即為其解。荀子也說:「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荀子·禮論》),又說「萬物各得其和以生」(《荀子·天論》)。《淮南子·天文訓》表述為:「陰陽合和而萬物生」,而《中庸》所謂「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顯然都是吸收了「和實生物」的思想。

  與「和實生物」相一致,孔子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我們認為,「和而不同」雖與「和實生物」相一致,但又有其思想特點。孔子講「和」,同時又提出「允執厥中」(《論語·堯曰》),即「中庸」這個概念,《中庸》作者將二者合為一詞——「中和」,突出了「中」對「和」的哲學意義。於是,正如提出「和合」學的張立文教授所說:「啟動了『和同之辨』向『中和之辨』的轉機」⑤。 這一轉機的關節點,就是由「和」而「生」,轉為由「中」而「和」。前者回答的是「和」為了什麼?後者回答的是「和」何以可能?我們認為,唯有這二者即「中和」與「和生」的融合,才是中國傳統「和」哲學的全貌。只講「中和」而不講「和生」,「和」只是指一種事物存在狀態,或是指一種處事方法,那就有可能趨向保守。唯有將「中和」與「和生」融合一起,才是我們所應繼承和發展的傳統「和」的哲學⑥。

  《中庸》說:「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按照理學家的解釋,「中」即不偏不倚,無過不及,恰到好處,是天道之本原狀態;「和」是「中」之用,即「中庸」,實際是用「中」;《說文》:「庸,用也。」朱熹《論語集注》:「庸,常也。」所謂「中庸」,即「用中以為常道也」⑦。「中」與「和」是「體用一源,顯微無間」。以「中」為體而達致不偏不倚,無過不及,恰到好處,也就達到了「和」。南宋理學家陳淳說:「那恰好處,無過不及,便是中。此中即所謂和也。」(《北溪字義·中和》)《中庸》提出「中和」,給「和」以本體論的根據,在哲學上回答了什麼才是「和」以及何以致「和」的問題。這是對孔子講「和」的發展,也可以認為是對「和實生物」的「和」的補充和展開。就是說,唯有達到了「中和」,事物才得以「生」。由此達成了「和實生物」的儒學形態。「和實生物」及其轉機為「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或曰「中和生物」,實現了「中和」與「和生」的融合,即由「中」而「和」,由「和」而「生」,充實並達成了「和實生物」作為宇宙萬物生生之道的理論構成。

  這一概括萬物生生之道的思維模式後由王夫之做了總結性的發揮。王夫之在《張子正蒙注·卷一》解「一物兩體」、「兩故化」時說:「自太和一氣而推之,陰陽之化自此而分,陰中有陽,陽中有陰,原本於太極之一,非陰陽判離,各自孳生其類。故獨陰不生,孤陽不成,既生既成,而陰陽又各殊體。其在於人,剛柔相濟,義利相裁,道器相需,以成酬酢萬變之理,而皆協於一。」「太極之一」即「太和一氣」,內涵陰陽,因兩(陰陽)故化,化而有陰陽之分,但分而不離,陰中有陽,陽中有陰,如此才能化生萬物。王夫之特別指出,「獨陰不生,孤陽不成」,體現了「和實生物」的哲理。總之,「和」就是「生」,就是生命。「和生」思想是中國哲學的一大傳統,體現了中國哲學的基本精神, 揭示了中國傳統「和」文化的本質特徵。

  「和實生物」表明「和」是宇宙萬物生存發展的常態。萬物由「和」而生,由「和」而存,由「和」而生生不息。如果不同事物之間或構成事物的內部各要素之間,不能「以他平他」,而是相互對抗不可兩存,各自以消滅對方為目的,以求得「專同」,那麼事物生命體也就喪失了存在和發展的生機。在這種情況下,生命體就會破裂,事物的發展就會終止,即所謂「同則不繼」。無數正反兩方面的事實和經驗都已表明,「和」是事物生存發展的常態,「和實生物」是宇宙生生不息的常道。它在肯定事物「不同」(矛盾)的基礎上凸現了矛盾的「統一」;矛盾鬥爭不是為了「專同」,而是為了「和生」。「和生」,是中國人用自己的哲學話語對「矛盾對立統一」這一宇宙發展之根本規律的表述,體現了中國哲學辯證法的特點。這就是我們贊同「大道和生學」的緣由。

  張立文教授講「和合」雖也包括了「和生」,把「和生」作為「和合」的一種形態。但這顯然降低了「和生」在其「和合學」中的地位和價值。我們認為,與其說「和合」包含了「和生」,不如說「和生」包含了「和合」。和與合,實際上是同義詞,王夫之就說:「和也者合也」(《尚書引義·禹貢》)。或曰,和而合;合,聚合、合作,都體現不出「和」的本質。因而作為一個概括宇宙之大道的哲學範疇,「和合」一詞顯然不及「和生」更能確切地概括宇宙生生之道。《淮南子·天文訓》說:「陰陽合和而萬物生」,「和合學」所表述的「和合」,僅就概念的用詞而言,只取「陰陽合和」而未及「萬物生」,至少可以說是用詞欠當,而「和生」一詞就避免了用詞缺陷。「和」的本質在於「生」,在於「生生不已」。「和」是為了發展、為了更好的發展。僅僅用「和合」一詞,不能體現「和」的本質。

  看來,要真正把握中國傳統的「和」文化,必須回到「和實生物」。只提「和」或「和合」,顯然(至少在用詞上)沒有能展現「和」在於「生」這一中國哲學的基本精神和「和」文化的本質。



二、「和生」與「和合」
  「和生」也是社會和諧——發展之道。

  儒家倡「和」,代表了中國傳統「和」文化的主流。然而,儒家「和」思想的根本所指,是內涵「和」倫理價值的社會制度結構,即「禮」制,或者說,是指「禮」結構的制度倫理。在儒家看來,所謂和諧社會,首先是指體現了「和」倫理的社會制度。唯有建構起「和」的社會制度,這個社會才能生機勃勃、和諧發展。這裡正體現了「和實生物」。

  由「和實生物」可知,「和」是一個關乎事物結構即事物及其內部諸要素之間“以他平他”結構的哲學概括。在社會,「和」是對社會諸要素「以他平他」結構的倫理定位;而社會結構體現為某種制度,所以作為社會結構倫理定位的「和」也就是一種制度倫理。我們認為,儒家倡「和」,其特點是將「和」引入價值領域,從而指向「禮」的制度倫理。孔子的弟子有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這是學界論述儒家關於社會和諧思想的重要依據。但所論往往執著於「和為貴」一詞,將「和」與「禮」分離開來,僅僅理解為和氣、和睦、和善、友善等美德,這顯然不符合有子這段話的本義。

  其實,「和為貴」是對「禮之用」即禮之功能和作用的價值陳述。據所云「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可知,「禮」的作用在於節制各等級身份及其行為,使其行為符合禮的規定,既不「過」,也不「不及」,即「中節」,體現了孔子的「中庸」思想。劉寶楠《論語正義》明確指出:「有子此章之旨,所以發明夫子中庸之義也。」蔡尚思先生也認為:「『禮之用,和為貴』,是他(指孔子)治國之道的中庸。」⑧ 楊伯峻《論語譯注》也以《中庸》注「和」,並引楊樹達《論語疏證》:「事之中節者皆謂之和……。《說文》云:『和,調也。』『盉,調味也。』樂調謂之和,味調謂之盉,事之調適者謂之和,其義一也。和今言適合,言恰當,言恰到好處。」⑨「中節」,也就是合乎「禮」。這一解釋,與「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相契合。如是,「禮之用,和為貴」,其意謂:禮的作用,最珍貴的就是「和」,也就是使各等級身份及其行為既不過也無不及,達到恰到好處。如果僅有「和」的認識,而其行為不能中節於「禮」的制度,「和」也是不可實現的。可見,「和為貴」之「和」,按其本義是相對於「禮」——宗法等級制度而言的。在孔子看來,君臣父子,各有嚴格的等級身份,若能各安其位,各得其宜,使尊卑上下恰到好處,如樂之「八音克諧,無相奪倫」,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就是「和」。這裡的「和」,即是指內在於「禮」制的結構性的「和」。所以朱熹說:「如天之生物,物物有個分別。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至君得其所以為君,臣得其所以為臣,父得其所以為父,子得其所以為子,各得其利,便是和」。又說:「君尊於上,臣恭於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犯,似若不和之甚。然能使之各得其宜,則其和也孰大於是!」⑩ 顯然,「禮」之「和」,是指各等級「無相奪倫」,互不侵犯,也就是各安其位,諧而不亂。借用孔子自己的話說,就叫做「和而不同」。這是「禮」作為宗法等級制度應有之義,就是說,「和是禮中所有」,是「禮」之能「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的內在的結構性功能和價值屬性。這正是孔子之所以贊美「周禮」的緣由所在,體現了孔子獨到的「禮」倫理觀。顯然,「禮之用,和為貴」的「和」,講的是一種制度倫理,而不是指一般的道德規範和美德。它表明了這樣一種社會倫理模式——既等級有序又和諧統一,這也就是孔子所理想的「道」。孔子認為「周禮」正符合這樣一種「和」的制度倫理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制度。

  孔子關於「和」是「禮」內在的制度倫理的這一思想,荀子做了發展,提出了「義分則和」的命題。他說:「(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荀子·王制》)荀子認為對社會資源作適當或合宜的「分」,就能達致各等級之間和諧(「能群」)。其實質就是要構建一個以「禮」為制度安排的和諧社會,以達到社會的「有序和諧」。「義」,宜也,適當之謂。「分」既是動詞——分配,也是名詞——名分,是一種制度安排,意謂上下貴賤的等級分得適當,即所謂「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荀子·富國》)。「有稱」,合宜也;《荀子·君子》篇的說法是:「貴賤有等,則令行而不流;親疏有分,則施行而不悖;長幼有序,則事業捷成而有所休。故……義者,分此者也。」這是對「義分」內容的明確表述。「義」又具體體現為各等級的行為規範,用來調節君臣上下的關係,即所謂「內節於人而外節於萬物者也,上安於主而下調於民者也。內外上下節者,義之情也」(《荀子·強國》)。這樣,社會各等級既分得合宜,又各有適宜於自己等級身份的行為規範,即所謂「義、分相須」。「義分」,實際上就是「禮」的制度安排。由此就能使各等級各安其分、各得其宜,就能使各等級身份及其行為「無相奪倫」、互不侵犯而恰到好處,於是社會在整體上達致和諧,這就是所謂「群居和一之道」。就是說,只要使社會資源在社會群體中分得合理,「和」即在其中了。所謂「義分則和」,實際上就是內涵於「禮」的「和」這一制度倫理的價值實現。

  荀子用「分」與「和」來表述「禮」與「和」的關係,這不是簡單的語詞轉換,而是理論的升華,也是對其「禮論」思想的哲學概括,從制度倫理的理論層面上回答了社會怎樣才能和諧,「禮」何以具有「和」的功能。由荀子思想的語境看,「分」已具有社會資源分配(包括分配原則和分配制度)的概念實質。或者說,荀子已在理論上確立了社會資源分配的思想。荀子提到的所要分的社會資源,除了財貨,還有政治權力、勢位和文化教育資源。可見,荀子「分」的概念,非僅僅是指經濟學意義上的分配。他的「禮論」就是這一「分」概念的具體運用。

  關於「分」的思想,很可能先由法家提出。商鞅變法,主張「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商君書·開塞》)。慎到也曾明確提出「分」的概念:「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為未定分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後,雖鄙不爭。」顯然,荀子的「分」受到早期法家的影響。不過,早期法家言「分」旨在為法制立論,即所謂「法以定分」,而荀子講「分」則為禮制立論,即所謂「分以定倫」。確實,荀子講「義分則和」,深涵著這樣一種思想智慧:要構建和諧社會(「和」),就必須構建合理的分配制度,對稀缺的社會資源作合宜的分配(「義分」),即達致分配「公正」。

  從本文對「禮之用,和為貴」的解讀可知,儒家的「和」,既指人與人之間「和敬」、「和親」、「和順」的道德情感,也指「和睦」、「和諧」、「和平」的價值理念,但主要的、更深層次的是指通過制度安排使人際倫理關係處於恰到好處的狀態。這種狀態(「和」)本身就是制度安排應有之義,是「禮」作為一種制度所具有的結構性功能。因而,構建一種合理、公正的社會資源分配制度體系,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有著基礎性的至關重要的意義。這裡內涵著相當深邃的制度倫理智慧,即社會要達到和諧,在基礎性的意義上,就應從制度安排上保障社會成員能各安其位、各盡其職和各得其所,使德有所福,能有所祿,勞有所得。這樣,就會如朱熹所說:「各得其利,便是和」;「各得其宜,則其和也孰大於是」!也就是說,只要社會資源分配的制度安排得當,那麼「和」也就在其中了。

  而怎樣才是「義分」——合宜的分配原則和分配制度?就結果而言——在宗法等級制的社會結構中——當然是要達到「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但在荀子看來,要實現「義分」,其關鍵在於「分」之「義」的確定。他反對「以世舉賢」,而主張「圖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這是對傳統的權位分配原則和制度即等級世襲制的變革,認為「分」之「義」必須適應於變革了的經濟關係和社會結構,也就是宜於時代的變革趨勢。這裡,荀子實際上提出了社會資源再分配的主張,其中包涵著一種普適性的「古今通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實現社會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站在時代的高度,適應變革的現實,確立合乎新的經濟關係和社會結構的再分配的原則和制度,實現新的「義分」,構建新的和諧。這是荀子提出“義分則和”的精義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荀子提出「義分則和」,不僅對孔子關於「和」(「禮之用,和為貴」)的制度倫理思想作了理論論證,而且進一步指明了制度的「和」所能發揮的作用和力量。如果說孔子指出了「禮」的社會價值(貴)在於「和」,那麼荀子則進一步指出了「和」的功能和價值在於「一」、「強」,在於「勝物」。他說:「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載萬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也。」(《荀子·王制》)這就是說,唯有「分」得合宜(「義」),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社會才能統一、強大和發展,才能上下一致、齊心協力,戰勝各種困難,達致「序四時,載萬物,兼利天下」。由此道明了構建社會和諧的目的不在於「和」本身,而在於社會的統一和發展——「生」。這體現了儒家社會倫理思想中的「和實生物」。



三、「和同」與「專同」
  「和實生物」還是人類認知發展之道,指明了如何在多元和多維認識矛盾中推進人類認識發展的基本路徑。

  史伯根據「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辯證法,在認識論的層面上還提出了務「和同」而拒「專同」的思想。史伯認為周幽王只相信身邊那些阿諛奉承、應聲附和的佞臣,就是搞「專同」。相反,周「先王聘後於異性,求財於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國語·鄭語》)。這裡所說的「和同」的「同」顯然與「專同」的「同」有別。「專同」也就是晏嬰所說的「專一」;「和同」的「同」是「講以多物」即不同事物的對立統一。可見,史伯講「和」並沒有排斥「同」;他既講「和生」又講「和同」,「和同」正是「和生」應有之義。因而不能說史伯講「和」而「忽視了『同』」。他只是反對「專同」。史伯提出的「和同」,雖言涉君臣關係,具有政治含義,但又包含著深刻的認識論意義。

  「和同」體現在認識論上,就是指不同的認識由「和」(「以他平他」)而取得共識。晏嬰在論述「和同之異」中的一席話道明了這層含義。他認為君臣之間的「和」應該是:「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無爭心。」(《左傳·昭公二十年》)所謂「以成其可」、「以去其否」,指的就是通過臣對君的不同意見(諫言)而使君臣認識達成一致,即通過不同意見的切磋、爭辯(諫與納諫),在「可」或「否」上達成共識;或使君進一步完善原有的正確決定,或使君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拋棄原來的決定,使認識得到正確的提升和發展。如此達到的「同」可稱之為「和同」。而隨聲附和或憑借自己的淫威使別人服從自己的意見而達到的「同」,就是「專同」。「千人之諾諾,不如一士之諤諤。武王諤諤以昌,殷紂墨墨以亡。」(《史記·商君列傳》)在歷史上,趙高藉淫威所搞的「指鹿為馬」鬧劇,造成秦二世身邊無一諤諤之士,結果如殷紂王一樣「墨墨而亡」。這就是搞「專同」的典型。而丞相魏征與唐太宗李世明之間的諫與納諫的關係,則是另一番情境。唐太宗十分尊重並聽取魏征的諤諤之言,推行正確的政策而「諤諤以昌」,成就了「貞觀之治」。這就是君臣達成「和同」的典範。在文化史上,搞“經學”獨斷論是「專同」,而儒、佛、道三教由鼎立而走向合流是「和同」。儒佛道合流不僅產生了禪宗這一完全中國化的佛教,而且促成了融合佛道的新儒學即宋明理學的形成,使儒學得以繼續成為中國古代文化的主干和主導的意識形態,這是「和實生物」辯證法在文化發展上的生動體現。在現代的語境下,搞「專同」就是不允許有不同的意見,甚至剝奪別人有發表不同意見的權利,也就是排斥不同的觀點,扼殺文化和學術的發展生機(「同則不繼」)。所以要推動學術的發展,就應務「和同」,倡導百家爭鳴,反對文化專制,拒「專同」。其實,世界上沒有什麼「絕對真理」,一種學說或一個人的認識即使是相對真理,也總會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明智的人通過鑒別,會虛心地聽取並吸收與己不同的正確意見和觀點,以糾正和突破自己認識的缺陷和局限,達到與不同觀點的「和同」,從而發展已有的學說和認識。

  應該指出,從人類認識發展的總過程來看,達到了「和同」也非一勞永逸,不是認識的終止。也就是說,達致「和同」並不意味再也不存在、再也不會產生不同的觀點和意見了。事實上,人的認識是隨著實踐的推進而不斷發展著的,這種不斷變化和發展的認識成為原有「和同」的否定性力量,因而人類認識過程中的「和同」是動態的、發展的,永無止境的。這一認識發展過程的辯證法規律,用《周易·系辭下》的話來概括就是:「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著名哲學家、哲學史學家馮契教授對之曾做了精辟的闡述,他說:「『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表述了一個認識的規律。人類的認識只有通過不同意見(包括不同觀點)的爭論,經過邏輯論證和實踐檢驗,才能明辨是非,達到一致結論。而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一致又化為百慮,百慮再化為一致,表現為一個螺旋式上升的無限前進的運動。」因此,「從辯證法的觀點看,百慮不應忘記一致,一致亦不應排斥百慮。求一致而能兼綜百慮,便具有兼容並包精神」。明清之際思想家王夫之在發揮「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時就質疑「殊途而同歸,百慮而一致」之說,認為這種主張就是所謂的「萬法歸一」。他認為「萬法歸一」就終止了認識的發展。因為,若使殊途百慮之「歸一」,就會「橫立此疆彼界於大同之中」,或用行政強力或以「獨斷論」的思想專制來限制百慮,使人們「思其無所思,慮其無所慮」,從而取消「百慮」,於是就會窒息人類認識的發展。這就是說,「殊途而同歸,百慮而一致」是封閉的,而「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是開放的。王夫之認為,認識達到「一致」(即史伯所說的「和同」)還會繼續有「百慮」的存在和產生,從而持續不斷地推進認識的發展。這正是「同歸而殊途, 一致而百慮」的辯證法之精義所在。在王夫之看來,「殊途而同歸」,追求「萬法歸一」,就會導致「舉一而廢百」,這是「霸者之術」。這裡所說的「霸者之術」,也就是史伯所反對的「與剸(專)同」。「專同」在認識論上就是獨斷論。可見,「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是「和同」 是務「和同」而拒「專同」的深一層的意思,也是「和實生物」的辯證法思想在認識論上的展開。

  「務和同」就要求「兼綜百慮」,即務不同認識之間的對話方式而拒兩元對立的思維方式。晏嬰說的「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實際上就是一種不同認識之間的對話方式。君臣之際尚且可以進行這樣一種民主式的對話方式,更何況相互平等的個人與個人、學者與學者之間呢!對話(不是對抗),是不同觀點、不同意見之間理性的切磋、爭論,並對對方的思想觀點作「同情的理解」,作出合理的評價,達到相互補充、吸收,從而提高自己原有的認識,推進學術的發展,實現「和而不同」、「和實生物」。按照古典中國哲學的「中和」思想,對話的各方都應堅持無過不及的“中道”,不可把自己的觀點和別人的觀點推向極端;把自己的觀點視為絕對正確,而將別人的觀點視為絕對錯誤。這種認識上的極端就是兩元對立的思維方式。持這樣的思維方式去與他人進行爭辯,必然要搞「專同」,是不可能達到「和同」的,當然也不可能實現認識的提高和學術的發展。貫徹「百家爭鳴」,最忌諱的就是持兩元對立的思維方式。

  用兩元對立的思維方式進行辯論,論者的做派必然是唯我獨尊、唯我獨“美”,似乎“真理”全在我手中,容不得別人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搞徹底批判,堅決打倒,直至置他人於死地而後快。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可能達到不同意見、不同觀點之間的「和同」?又怎麼可能實現學術的「和生」呢!凡是反映某種實踐經驗並經過深思熟慮的觀點和理論,無論是歷史的還是現實的,都有自己的存在的理由,都應該得到尊重。而認識又總是有著一定的歷史的和現實的局限,這是人們認識發展過程的必然現像。因此,人們對於不同的觀點和理論應該相互尊重、相互寬容。我可以批評別人的意見,但又必須尊重別人有發表與己不同觀點的權利;既要允許別人犯錯誤,又應歡迎別人修正自己的錯誤。

  在認識論上堅持「和實生物」的辯證法,實現多元或多樣學術觀點的「和同」、「和生」,一個關鍵因素就是要確立和提升學者的學術主體性或曰自覺性。學術對話當然是學者主體間的對話,然而,學者的「主體」如果只是作為一種學術承載的實體,那就不是也不等於學術「主體性」。學者的「主體」和學術「主體性」不是同一個概念。學術主體性是主體對自身學術的自覺,包括主體的意志自由和獨立人格,以及對自身學術的反思精神。從而具有創新和發展自身學術的自信心和提升自身學術水準的追求,以及確立「務和同」的理念。「主體」既可以是真正具有主體性的,也可能是對自身學術帶有很大的盲目性的。盲目性往往表現為自利(某種功利目的)、自負(唯我獨美)、自欺(自以為是)、自傲(以勢壓人、盛氣凌人)或自卑(如「一切都不如別人」)。而具有學術主體性的主體,則表現為自重、自信,自強、自歉、求真、大氣,同時又尊重對方,有寬容精神。因而,學術主體性也就是學者的德性。唯有達到了學術主體性境界,主體間才能進行真正的學術對話,做到如荀子說的「以仁心說,以學心聽,以公心辨」,使辯論「貴公正而鄙賤爭」(《荀子·正名》),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這樣才能「美美與共」,達致多元或多樣學術觀點的「和同」,實現學術的發展。因此,能否進行學術對話,考驗著主體的文化素養;不同學術觀點間能否進行對話,是對不同學術主體是否確立了學術主體性的檢驗。那種唯我獨美,唯我獨尊,處於學術盲目性的主體是不可能進行真正的學術對話的。唯有不斷提升主體性,才能實現不同學術的「和同」,實現「和實生物」推動學術的發展。

  以上論述尚未窮盡「大道和生學」的內涵。事實上,「和實生物」的辯證法還體現在人自身的心理世界和德性修養、人與自然的生態領域等各個方面。「和實生物」是地道的中國哲學話語,概括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生存、發展的普遍法則。我們這裡所述只是想表明:「生」是「和」的本質和靈魂,講「和」而不講「生」,就「和」論「和」,就會丟失中國傳統「和」文化的靈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贊同錢耕森教授的觀點:應該將中國傳統的「和」文化表述為「和生」學。



注釋:
① 錢耕森:《大道和生學》,《光明日報·國學》2015年3月2日。
② 見朱貽庭:《「和」作為一種制度倫理的解讀》,載李建華主編:《倫理學與公共事務》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③ 平,平允,意謂平衡適當,是一概括事物結構性狀的概念。「以他平他」,事物內部各元素之間、不同事物之間的平衡適當。
④ 高亨:《周易大傳今注》,齊魯書社1980年版,第55頁。
⑤ 張立文:《儒家「中和」思想及其現代價值》,載《儒家文化與和諧社會》,上海辭書出版社2005年版,第1頁。
⑥ 參見朱貽庭:《和而不同與和實生物》,《探索與爭鳴》2014年第10期。
⑦ 見劉寶楠:《論語正義》注「中庸」。
⑧ 蔡尚思:《孔子思想體系》人民出版社1982年 版,第116頁。
⑨ 楊伯俊:《論語譯注》,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8頁。
⑩ 朱熹:《朱子語類》卷69,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707—1708頁。
宋本有「以」字,元刻本無「以」字。王念孫以為宋本「以」字衍。王先謙《荀子集解》依王說校改,讀作「義分則和」。也有學者讀作「以義分則和」。
《後漢書·袁紹傳》注引,《尹文子》作「彭蒙曰」。
《馮契文集》第8卷《智慧的探索》,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56—557頁。
見王夫之:《周易外傳·系辭下傳》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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