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文的重點句:
“檢驗報告中,知名業者「桂格」共4項產品上榜,(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德原表示,根據美國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的「嘉磷塞」含量為30ppm,歐盟及日本為20ppm、加拿大15、澳洲0.1ppm (0.1ppm等於零檢出),認為桂格不合格的產品應是通路商自行從美國進口、分裝,才會出現超標情況。
食藥署進一步說明,「嘉磷塞」是一種廣效型的除草劑,是安全性相對高的農藥,在人體皮膚接觸5週的試驗中,對皮膚沒有明顯的改變,可隨人體尿液與糞便排出體外,幾乎不會累積在人體內。
不過,依國內規定「嘉磷塞」不得在燕麥產品中檢出,超標產品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不合格產品應下架回收,並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每個國家針對燕麥產品「嘉磷塞」含量的標準不同。 以臺灣來講是「零檢出」,而美國則是30ppm,所以從美國進口、分裝的桂格燕麥到臺灣,就算這些進口燕麥含量介於0.1~1.8ppm之間在臺灣也是絕對會超標的。
另外在當時,桂格在美國不久前也爆發了「廣告不實」的違法問題。「
桂格麥片含致癌除草劑? 他怒告求償1.6億元」而其重點在於桂格它標榜『全天然』,然而卻被驗出摻有少量
1.18ppm的除草劑。 即使含量在
美國要求的
30ppm標準內,但因為自己是標榜「全天然」,因此才被控「廣告不實」。 這篇報導在臺灣當時也是被混在一起看的,因此引起了滿大的恐慌。
感想:
這個事件在當時讓我開始對食品安全的標準究竟何為起了疑問。 就好像臺灣衛福部認定的標準和臺灣海關認定的標準似乎又是不同的。 也就是說,美國桂格燕麥進得來,但一進來衛福部一驗就會超標。 而每個國家對這個農藥的使用標準也都不盡相同,那麼到底是怎樣的標準才算是合理的呢。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部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主任楊振昌的說法:“以1.8ppm為例,一名60公斤的成人,一天得吃超過10公斤、約18毫克嘉磷塞,才會超過限量值,強調「嘉磷塞」只要多喝水、飲食均衡就會自然排出,呼籲民眾不需過度恐慌;不過,如長期大量食用,仍有胰臟癌、腎臟癌風險。”
我想大多臺灣人是比較沒有常吃燕麥的習慣,一天要吃超過10公斤也幾乎不可能的。 如果榮總毒物科主任的說法為事實,那麼標準零檢出是否有必要去重新探討呢? 這問題我想了一陣子,甚至想過其實這可能根本不是以安全與健康為標準。 如果是以國際外交層面來思考,或許是把它當作是國與國之間的討價還價的籌碼也不是不可能。 當然這也都只是個人純猜測罷了。 雖然我同意政府相關機構訂下的法規與規範確實是一個重要的標準,而食品業者違法確實也該被處罰。 它是一種安全考量或可能有其他必要性,但有時候卻不能將它當做是這個食物已經不能吃的重要依據。
另外像是我們都很清楚麵包放冷凍,即使保存期限過期了,先蒸後烤還是可以吃,因為冷凍延長了食物的新鮮度與可食用期限。 在過去新聞中,確實也有食品業者透過冷凍食物原料的方法來延長原料的新鮮度,因此即使過期了也依舊還是有能吃的可能。 然而使用過期原料卻又是明確違法的,即使理論上還能吃,但以一個食品業者來說卻又是完全不可取的,毫無疑問的是一種犯罪行為。 畢竟如果每個使用過期食物原料的食品業者,都用東西還能吃來解釋跟合理化自己的違法行為,那也確實是沒完沒了。
寫這篇文章也不是說要人們原諒違法的食品業者,但是我們是否要在每一次的食安事件都要反應出如此大的恐慌,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也只能說有時候看新聞真的是還是要用心看,必要時真的要找官方資料去比對。 有時候暸解某些事實並不是要推翻對錯,而是一種印象與程度差距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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