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子簡單來說是這樣:
日本公視(NHK/JBC,其實NHK這種名稱和RMB這種稱呼同屬自守之賊)因《放送法》64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收訊器具(電視、收音機)的家庭徵收使用費。
然而,這貌似合理的規(guī)定,問題何在呢?
重新表述一下64-1:亦即只要你有電視或收音機,不管有沒看NHK,都要收費。
所以有東京鄉(xiāng)民不爽,覺得NHK的內(nèi)容這麼爛還敢逼我繳費,幹我是有跟你簽契約要變成魔法少女逆?上一個跟QB簽約的現(xiàn)在在哪裡你知道嗎?
所以鄉(xiāng)民就不斷上訴,一審敗、二審敗,到了最高法院,最後還是判64-1為合憲判決。
我每次看到這種充滿日本特色的判決都會想到中村修二與他告日亞化的判決,也反覆確認(rèn)日本是一個沒有言論自由,也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
判決關(guān)於技術(shù)面的部分先不談(超過五年的收視費怎麼算之類的),這裡從兩造的爭端「契約自由」(契約の自由)與「表意自由」(表現(xiàn)の自由)談起。
東京鄉(xiāng)民認(rèn)為這種強迫中獎(有電視就要繳費)的方式完全違憲,侵害公民的表意自由(憲法21條)與契約自由(13條)與財產(chǎn)自由(29條)。此說完全合理,若以美國的判例觀之,鄉(xiāng)民在一審就勝訴了;或者國會根本就不會通過這種馬上要被告的法條。
但最高法院接受NHK的主張:
「豊かで良い番組を放送する公共放送としての役割を果たすため、受信料制度には十分な必要性と合理性があり、憲法に違反しないのは明らかだ」(為了製作多元且優(yōu)良的公共電視節(jié)目,使用費制度合情合理,並不違憲)。
「多元且優(yōu)良……?」看一下NHK罄竹難書的歷代醜聞。
再看一下《放送法》第一條:「この法律は、次に掲げる原則に従つて、放送を公共の福祉に適合するように規(guī)律し、その健全な発達を図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本法服膺以下原則,以建立謀求全體國民共善的公共電視臺)
不講還好,一講「多元且優(yōu)良的公共電視節(jié)目」說,簡直逼大家翻NHK的垃圾舊帳,臭不可聞。我想在美國的話,應(yīng)該會有鄉(xiāng)民告NHK根本性地違反《放送法》第一條吧。
在這種死要錢的狀況下,日本也出現(xiàn)了「幹X娘NHK滾出我家黨」,贊同理念(不一定要入黨)的話,可索取貼紙(貼紙有防水功能,這也很日本)將之貼在門鈴處:
由此不難想像NHK與其下爪牙造成市民多大的困擾。
其實《放送法》1與64條的用詞,是非常充滿日本文化的(懂日文的可以自己讀,比較和日本刑法、民法的用詞差異)。
接著,我們再從表意自由的角度來看,無論按照UN或EU的意旨,所謂的表意自由(與其延伸的新聞自由),不只有接收、傳遞;同時也包含使用者(閱聽人)不接收、不傳遞的自由。或者這樣說,在有First Freedom的國家,這些都是理所當(dāng)然的常識。
最後用一個更簡單的技術(shù)性問題來回應(yīng)。
《放送法》是昭和20年代的產(chǎn)物,至今只有修正,核心概念並無根本變化,但現(xiàn)在手機就能上網(wǎng)、手機就能看電視,而這種「收視工具」根本不在法規(guī)規(guī)範(fàn)中,且日後裝設(shè)電視和收音機的家戶只少不多(不過我想邱議瑩他家一定有收音機),死守64條,守株待兔的NHK最後必然自食惡果。
NHK強制收費的問題困擾日本人已久,其實要解決的話很簡單,修法。反正NHK也是抄襲BBC(英國皇家電視臺,附帶一提,天線寶寶就是BBC做的)的制度,但兩者收費上最大的差異在於英國法律規(guī)定BBC的執(zhí)照稅是強制要繳,不繳的話有法律責(zé)任(政府介入);但NHK的收費是企業(yè)與民眾的契約,就算不繳也沒有罰則,所以才有今天這則充滿日本味的判例。
這樣修法看社畜上等的日本奴工會不會暴動?ㄎㄎㄎ。
對了,為什麼要寫這篇呢?
因為日本通過了出國稅,2019開始,從日本出境(過境除外)要多+1000日圓的出國稅。
不愧是大日本帝國,偉哉安倍晉三,偉哉違憲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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