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華民國刑法_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一律都是須要告訴乃論嗎?
如果網友認為是正確的話,那就是請選擇<YES=認同>吧。
但是換句話說呢,如果網友認為是不正確的話,那就是請選擇<NO=否定>吧。
請網友選擇其中的一個答案,並且一定要標示理由喔。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乃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五毀棄損壞罪章裡,而根據本罪章第357條規定: " 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即該罪須有告訴權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辦。意即,若非有告訴權人自行向地檢署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地檢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查該案。
綜依上述,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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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我真的不懂,問這種法條題到底意義在哪裡?
完全無助於科普非法律專業普通民眾相關的法律小知識,亦無益於身為法律人自我實力之提升。
是單純無聊邊緣想要引人注意嗎? 秀法律專業知識優越? 可是這些題目根本沒有任何專業,隨便一個人懂得用手機估狗中華民國刑法都可以找到的答案。
我分兩部分試論:
(一)、他的題目無助於科普
明明同樣的問題,就拿問題中的第354條毀損棄物罪來講好了,為何不問問構成要件的那些定義或爭點,反而問無意義的條文題呢?
比如條文中的 " 損壞 " 的意思,其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先狀態有顯著不良改變,而 " 致令不堪用 " 的意思,功能界定的定義: 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的一切行為......等等。
又抑或是實際個案的爭點,例如將他人輪胎放氣,是否構成毀損? 學說上有肯定、否定兩說,各自有其理由,而實務上亦有自己見解。
以上都是很好可以科普一些常見刑法小知識給予一般人的好的問題切入角度,他偏偏問個法條的文字???
(二) 他的問題無助於專業法律人自我提升
為什麼?
他曾言自己也是要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的考生,他會不清楚? 如果不清楚那他考試前途實令人擔憂
以下放入本人刑事法個案課的考題:
甲決意投身臺北議員選舉,為確保當選,暗中請託乙用每票2千元之價格鞏固票源,乙遂接連買通30位選民,惟甲隔天造勢不慎摔斷右腿,經考量決定退出選戰,故未領表登記參選。四年後甲捲土重來,登記參選並故技重施,由乙持續買通500位選民,甲也因此信心大增,竟意圖染指議長寶座,親自出面用每票100萬元之價格買通議員參選人A、B、C、D、E五人,約定渠等若當選議員,在議長選舉上投票給甲。此外,甲的女兒丙雖早已遷籍高雄,但為支持父親參選而將戶籍遷回臺北,惟仍定居於高雄;甲的兒子丁則設籍臺北,但因讀書而住在臺中。選舉當天丙、丁均回鄉投票,甲與A、B、C皆順利當選。一週後,A、B、C三人信守承諾,在議長選舉中投票予甲。請問本例所有涉案人成立何罪?
當初這題目讓我寫了五面的答案紙,裡面涉及了一些關於刑法第121條普通賄賂罪的一些實務上操作的問題。管見認為這種題目的程度才是法律人應該處哩,可以自我學習思考的題目,更不說對於以司法特考為目標的國考考生而言,這題目難度算是簡單的了,自己去估狗近幾年律師、司法官的考題便知。(另如對這題目我的答案有興趣者請告知,有空我再放上我當時作答的答案)
因此,綜上所述,他的 " 司法小問答 " 著實毫無實益。
最後請允許我用刑法犯罪三階論的邏輯論述來檢視他的行為:
行為人可能構成 " 自我意識過剩之引人注意自我滿足存在感 " (因為不是罪名就不寫罪了)
構成要件:
客觀-
書寫無教育意義、無專業程度之泛濫法條問答文及過度自我意識傾向之真實狀況不明之身世文。
依條件說,若非行為人上述之泛濫廢文,則不會有後來大眾之反彈。
依相當因果關係說,行為人之行為,以一般社會大眾生活常識經驗,足生大眾普遍反感厭惡之情,兩者間具相當因果。
行為人行為與結果具因果關係,構成客觀要件。
主觀-
行為人明知此行為有可能造成相對應結果,卻意欲實現之,具備知欲。
行為人具備主觀上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
無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