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獨派內部分歧與癥結分析
臺獨「基本教義派」和民進黨中的主流派是分別採用了國際法上「構成說」和「宣示說」(於此前,小弟日誌有諸多探討其定義的文章,歡迎校閱指教)不同的兩種角度來看待、詮釋中華民國(ROC)的處境。由民進黨內部曾為此召開辯論會,以及「基本教義派」人士對民進黨激烈的批判態度,可知其嚴重性,誠乃此一問題的癥結。
「構成說」與「宣示說」誰是誰非?
「構成說」與「宣示說」究竟誰是誰非,一直爭論不休。若採「構成說」, 則無異於認為一個政治實體能否有國家資格完全取決於國際社會是否屈從利益考量及強權的威嚇而做或不做承認的恣意之下;而且,由於各國願不願承認的實踐不一,將產生各自認定不一的混亂情況。所以,筆者認為不宜採用「構成說」。
更詳細的理由如下:
固然,我們不能否認,一個國家若是缺乏國際社會足夠廣泛的承認,勢必限縮其在國際上的權利及活動空間;例如,不被他國認定是國家的政治實體,不能享有平等權,不能到該國設立大使館、不得派大使,不特享有國家、外交人員 及在該國財產的豁免權,其政府亦不得在該國法院訴訟,不能獲足夠票數的支持加入需要以國家身分加入的國際組織,而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非國家者,無資格成為國際法院訴訟當事國…。
但是,是否因為這種活動空間及權利的縮小,就不算是一個國家?我們若回顧的在 Montevideo 公約第一條指出成為國家的要件是:1. 固定的住民 2. 確定的領土 3. 政府 4. 與其他國家發生關係的能力。在此,「有能力和其他國家建立關係」顯然是僅僅偏重主觀「能力」,而不問其他國家願易給予多少建立關係的程度、空間,顯然,這個公約是依「宣示說」的精神而作的,如果依此條件,「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無疑可以做為一個國家。
建國運動者為了特定的目的而堅持「構成說」的立場,也提出「主權」的 概念尚應再分為「內部主權」(innere Souver?nit?t; internal souvereingty)及「外部主權」(?u?ere Souver?nit?t; external souvereignty),前者指「國家權力對內運作的自主性及獨立性」,後者指「和本身以外的國家,基於(形式的)平等且互不侵犯對方內部主權和領土、互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相互尊重與承認」,並認為有前者並不一定有後者,後者之獲得必須基於「承認」*。
胎1:張英哲,臺灣的主權問題,臺灣觀點,創刊號,一九九七年一月 50-54 頁;51-52 頁。
但是以這些做為國家的條件,未必恰當。除非一個政治實體真的沒有任何國家承認、不具備任何在世界上顯著的活動力或呈現曝光、也幾乎與各國無任何值得一提的往來,否則「構成說」難以說服人。臺灣雖遭打壓,但仍有邦交國官方與名義上非官方的代表處,比起世上許多便貧窮弱小的國家其在國際上的活動及曝光,與他國的往來、關係都要熱絡特多,而有些國家雖然被廣泛承認,甚至為聯合國會員國,但也有可能活動力受限、受孤立,甚至連 在自己國土內都被設禁航區的情形,例如今日的伊拉克;昔日種族隔離的南非、 法西斯獨裁的西班牙、智利、也是受孤立。
要採取「構成說」或「宣示說」,基本上是一個「定義」設定的問題,而當代語言分析哲學大哲 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對此已有深入的分析與警告。基本上,強行定義都帶有扭曲、主觀、以偏概全,不能窮盡真正的世界事態 多樣性的錯誤與危險,僅淪為個人偏見、意識形態、情感策略的表達工具。越多條件的定義越是如此。
如果,「構成說」或「宣示說」都是一種語言使用的方式、都是一種不能窮 盡世界事態的「下定義」的方式、都脫不了一偏之執的批判,則兩害相權取其輕, 不妨選擇較能避免混亂、定義內容較簡的「宣示說」。因為其不受制於國際社會 不一致的實踐,其缺點較少;只要我們同時認知到一個國家若是缺乏國際社會足 夠廣泛的承認,會限縮其在國際上的權利及活動空間即可 *。
反之,採用「構成說」的定義方式,至少有下列兩個缺點:(1) 無法標定活動空間要被限縮到何種程度才算喪失國家資格。(2) 會出現自相矛盾的語言使用,即一方面說臺灣不被承認,所以不是國家,且因全世界都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視臺灣為中國叛離的一省,所以中共有理由取臺灣;另一方面又說因為中共未曾統治臺灣(混用「宣示說」的精神),所以臺灣不屬中國。
=====《分隔線》=====
出處:兩國論與臺灣國家定位
昨天有前輩捎信他們社團的文章請我轉貼(關鍵字:刺蔣案、424、鄭自才談訪錄),並詢問一些材料來源。這裡提供內書頁首、尾實照。
由於館裡借的是印刷書,若有找到電子檔再傳給您。就我所知,學校已經進行了一次書籍平面電子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