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玩家帳號若因上述行為被遊戲公司停權,這是否合理?許惠菁律師指出,若是很嚴重的情況下遊戲公司可以立即停權,但若沒有很嚴重,根據行政院制式範本中規定遊戲廠商必須事先盡到通知的義務。
(圖片截取自講座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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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遊戲帳號停權問題與定型化契約有關。消費者在申辦信用卡、電話等業務都會與公司簽訂合約,線上遊戲也不例外,每當玩家要申請遊戲帳號、進入遊戲前系統都會自動跳出「同意使用說明書」,但相信大多的玩家都因文字太多、急著進入遊戲,或是認為只要主張「不知道」就可以把責任撇開,甚至是因為只要不同意就無法進入遊戲所以才同意等眾多僥倖心態下,忽略說明上的文字、直接同意並進入遊戲。然而,玩家需要了解的是,當按下「同意」按鈕時,玩家「真的」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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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定型化契約是「因應現代社會類型化交易型態之趨勢及需求所衍生、成立同類契約關係之特殊模式,非謂定型化契約均屬無效,僅企業者應提供合理之審閱期間」,且不限於書面方式呈現,透過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同樣具效力。
接著,許惠菁律師說明,不管有沒有了解契約內容,當點同意後,契約已經成立,然而當契約內容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即不是遊戲廠商說了算),而有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情事者,該部分條款無效。
她指出,此原則聽起來過於模糊,但其實行政院有公布一個制式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供廠商與消費者締約時參考用;另外,她也強調若遊戲管理規則有牴觸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者,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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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易詐騙
線上遊戲的交易機制可以讓玩家與玩家互相販賣遊戲道具、裝備等,然而在這個虛擬世界中也同樣存在著與現實社會中相同的情況,有不肖商人會利用相同 icon 圖像道具(相同圖像但道具名稱不同、品質可能也不同)、相似遊戲 ID(讓玩家與不同人進行交易)等方式騙取玩家交易貨幣等,而這樣的交易詐騙已經觸犯了刑法 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行「詐術」交付物、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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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玩家會販賣遊戲之帳號予第三人,而有些遊戲的設定會將遊戲帳號與個人的手機門號進行連結與認證,並以該帳號進行遊戲貨幣儲值的功能。許惠菁律師表示,也許是因為當今社會詐騙風氣盛行的關係,司法實務上曾認為此種遊戲設計的機制,與個人手機門號連結並得以儲值,與一般人於銀行開立帳戶相類比,認為捨自己名義申請,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他人遊戲帳號使用,似有掩飾或逃避犯罪偵查,因此會對販賣遊戲帳號之玩家以詐欺幫助犯起訴。
許惠菁律師進一步說明:「然而,如果瞭解遊戲實務,就會明白遊戲玩家進行會員帳戶之買賣的情況很常見,在交易過程中,尚有簽訂帳號轉讓切結書,且不同於銀行帳戶之申請尚須填寫個人真實身份資料、身份證件等提供,無法直接說轉讓帳戶就牽涉詐欺幫助。換言之,就算遊戲規則有明訂不得私下轉讓帳號,即便玩家違規私下轉讓,可能涉及遊戲公司能否停權,至於是否涉嫌詐欺或詐欺幫助,仍必須探究玩家的主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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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無預警回溯
玩線上遊戲除了網路連線和遊戲廠商伺服器不穩而造成 Lag、斷線的困擾外,系統資料回溯更是線上遊戲玩家的噩夢。風俠分享,之前辛辛苦苦取得一把「+9 屠龍刀」,卻在下一次上線時,發現遊戲廠商因除 Bug 而造成系統資料回溯,讓這個極品寶物消失了,若發生這樣的事情,玩家可以向遊戲廠商求償嗎?
根據政府合約規定,電磁紀錄屬於遊戲公司,而公司必須保護其電磁紀錄完整、正常的責任,且玩家可以支配,因此若發生類似資料回溯的問題,遊戲公司必須要合理的賠償。許惠菁律師提到,先前曾經有遊戲廠商以「系統確實只能回復至特定時間(即某些部分已經確認損壞)」為由推責,然而有「既有未履行備份之處,則仍應有賠償之責任」的判決,意即,沒辦法修復那就須給玩家合理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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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寶物的價值
現實生活的物品比較容易計算出它的價值,然而線上遊戲中的虛擬寶物就沒有那麼容易計算,在早期甚至因無法以人的知覺直接認識感觸而難以與刑法「物」之觀念相當。
許惠菁律師解析,一開始有人提出「線上遊戲之電磁紀錄脫離遊戲平臺即無法加以支配,因此無價值」,然而之後有人認為「僅該財產之使用受環境影響而已,此與電器用品不得在無供電環境憑空驅動使用,因此不得推謂該物品即無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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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人從不得交易之角度來解釋,第一個見解認為「對遊戲公司而言,線上遊戲之電磁紀錄並不具有金錢交易價值」,然而見解二則指出「按約定或法定『禁止融通』與『禁止融通物之有無財產價值』為二事,蓋財產除交換處分之價值外,尚有使用、收益價值,故縱依遊戲管理規章之規定禁止通融交易,仍無礙於系爭電磁紀錄為財產權性質之判斷。」
而在不斷發展後,現今認為虛擬寶物乃財產「利益」,由於遊戲中獲得此虛擬財物需耗時間和精力才可以獲得,故此等虛擬財務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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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藝人、名人為遊戲 ID
進入遊戲前玩家都需要為自己的角色人物(帳號)創建一個遊戲中的 ID,有些人可能基於崇拜、尊敬或是其他理由而使用藝人、名人的名字作為遊戲 ID,而日前就有玩家因此被警方約談。即使玩家沒有使用這些角色做違法之行為,也有可能觸法嗎?
許惠菁律師指出,這個例子是玩家以「臺北市長柯文哲」為 ID,由於有比較直接的連接,因此他可能會涉及刑法第 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與公然侮辱或誹謗無關,所以如果是知名藝人,則無此問題,但仍必須小心是否有侵害他人肖像權或姓名權之民事侵權問題。
案例:設立私人伺服器(私服)
有些玩家為了能在遊戲中獲得更多的成就感而架設私服,並邀請其他玩家一同遊玩,這樣的行為也引起取得遊戲授權之代理商的不滿,憤而提告。一開始法院的判決認為私服業者無罪,判決一出引起許多遊戲業者不服並繼續上訴,最後判決有重製罪的行為。由於此案例引起很大的討論,因此許惠菁律師也藉此機會許針對這個案件進行解析:
許惠菁律師指出,關於設立私服的問題,常看到新聞很簡要報導「設立私服無罪」的結論,其實這樣的結論是過於快速的,這裡面必須要瞭解私服應如何設立,及訴訟舉證攻防的策略。
設立私服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拿遊戲軟體架在另一個主機上,未得到原遊戲軟體公司的同意就提供線上遊戲服務。所以,網路遊戲業者欲經營網路遊戲業務,必須先解決三個主要問題:
- 如何取得伺服器端主程式
- 資料庫的建立
- 如何導入伺服器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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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處理私服的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條文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這兩項有刑責的法律均為告訴乃論罪(告訴乃論罪:必須依法為「著作權人」者提起有效告訴,才能開始刑事偵查與審判)。
如何取得伺服器端主程式?
而一般來說,私服經營者若欲提供相同於官網所提供之服務,必須先取得伺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然除非官網經營者洩漏流出,否則私服業者很難取得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而問題在於,私服經營者是從何處取得伺服器端遊戲主程式,很難追溯,因此從這個邏輯推論不難發現,法院的結論就是就算私服經營者確實有重製遊戲主程式,但也無法證明臺灣遊戲代理商就是這個主程式的著作權人,因為證據不足的情況,法院才會判以無罪。
資料庫的建立
而在資料庫建立方面,許惠菁律師表示,由於業者並非直接從遊戲廠商手中偷取玩家之資料,因此資料庫之資料與遊戲廠商之資料不同。
如何導入伺服器端?
至於私服經營業者「將玩家端或用戶端之遊戲程式發送給終端玩家或消費者,並導引終端玩家登陸自己之伺服器」的部分,因為私服業者只要改變登陸之 IP 位址參數,就可以將玩家導向其私服。然而,法院認為 IP 位址僅是一系列數字的參數,性質有如信件上之門牌號碼,不論是官網或私服,IP 位址參數均有賴電信業者提供,所以認為此種參數代表並非創作,即非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IP 位址被改變,如同更改信封地址,並非「改作」創作,所以就此部分,以此認定私服業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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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判決一出來,引起很大的討論,許多遊戲業者不服,認為遊戲公司辛辛苦苦經營,支付大筆的權利金,卻讓私服經營者坐享其成。許惠菁律師個人認為:「法院在某種程度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更細緻化臺灣代理商代理時究竟取得了什麼權利。」
因不服第一審判決進而提起上訴,而這時的判決便有了不一樣的想法,法院認為:「臺灣代理商取得『繁體中文版』之『遊戲主程式』」,而這有點像是語言著作的概念,中文版的著作屬於 A,但翻譯版本並於英語地區發行的英文版著作可能屬於 B,著作權人屬於不同人,告訴權人也不同。既然臺灣代理商取得了『繁體中文版』之『遊戲主程式』,則私服經營業者所架設者,亦是「繁體中文版」之的伺服器,說明私服業者確有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之『重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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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這次整理的內容只是比較常見且可能具爭議的案例,除了以上案例外,還有竊取虛擬寶物、盜用他人帳號等,甚至是其他可能存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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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網路世界」看似「虛擬」,但許惠菁律師則強調:「不論是真實世界也好,虛擬世界也好,都是人與人相處運作的空間場域,有些界限並不會是因為虛擬世界就無法無邊,正因為如此,在處理虛擬世界的議題,雖然有些彈性,但仍可借鏡現實世界的規則,包括把合約看清楚、隨時蒐集證據、不隨意侵害他人權利等,這樣可以讓自己多一點保護,少一點風險。」
另外一方面,在這裡的分析中,也可以發現法院對於「網路世界」想法的改變,而從這些相關爭議上也可以看到對於「事實」的瞭解永遠是最重要的。許惠菁律師以「公然侮辱」為例,公然侮辱的法條一直是刑法第 309 條,文字條文也一直沒有變動過,早期的公然侮辱是「實體」、「面對面」的,但網路的興起後,在網路上對「暱稱」或「代號」進行侮辱,算不算是公然侮辱,這裡面就牽涉到社會對於「網路」的共識為何,才會有不同的法律看法出現;同樣的,「虛擬寶物」究竟是否屬於「財產」也會面臨到相同的問題。
雖然不敢說現在的法律對於「線上遊戲」,或者在廣義來說「網路世界」的保護已經很完善,但許惠菁律師個人認為,繼續深耕瞭解線上遊戲或網路世界,細緻化的論述,是絕對有必要的,如此一來,才能拉近事實與法律間的距離,也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紛爭。她說:「說法律是工具也好,說是社會價值凝聚的共識也好,重點是法律的使用不能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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