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今天,本年度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將會公布了,名列有力候選名單之一的正是「保有放棄戰爭的第九條之日本國民」。接續這一系列「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與諾貝爾和平獎」的文章,這一篇要談的是安倍內閣在今年七月以閣議方式通過的集體自衛權行使的合憲化,當然這付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本文做的是簡單的介紹。和之前那篇
第九條的簡介一樣,這一篇也是個人上學期為了進行學校報告的產物之一。然而和第九條簡介那一篇不同,討論這個議題的文章之時效性更顯重要,不過因為當時發表報告時是在六月初,所以資料更新速度也大概到五月底六月初而已。最後我會稍微補充一下七月之後的發展,不過可能不是很完整,還請多加見諒。
那麼以下,正文開始:
什麼是集團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自衛權分為「單獨自衛權(個別自衛權)」和「集體自衛權(集團自衛權)」兩種。
所謂的單獨自衛權,是指為了守護自國在遭受攻擊時可以反擊的權利,類似於正當防衛之法理。也就是在外國對自國攻擊的場合,可以為了排除敵人使用武力的權利。
日本國憲法施行後的各內閣都採取憲法不禁止行使單獨自衛權的立場,而日本要採取單獨自衛權需要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在遭受到「國家或是相當於國家的組織」武力攻擊的場合,(1)有對於日本的急迫不正之侵害,並且(2)沒有其他的防衛手段時,須(3)採取必要最小限度的實力行使。
再三要件滿足行使單獨自衛權,總理會對自衛隊下令「防衛出動」。原則上需要國會的事前承認,但緊急時可以嗣後承認。日本戰後還未曾行使過單獨自衛權。
至於所謂的集體自衛權,則是指自國未遭到武力攻擊但有密切關係的他國遭到武力攻擊時反擊的權利,因此集體自衛權除了防衛權的性質之外還有著攻擊權的性質。集體自衛權的承認原本只限於聯合國的集團安全保障,但冷戰時美蘇兩國認為集體自衛權機能不彰,於是便分別和盟國組成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華沙公約組織兩大攻守同盟。另一方面,集體自衛權也常成為大國軍事介入小國的藉口,如蘇聯入侵阿富汗和美國介入越戰都用上了集體自衛權。
日本歷代內閣對於集體自衛權都保持著相當的距離,採取「我國當然擁有國際法上的集體自衛權,但行使上憲法並不允許」的解釋。另外,不承認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國家並不是只有日本,永世中立國的瑞士雖然在2002年加入聯合國,但也採取不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政策。
現在的日美安保體制下關於自衛權的運作:根據日美安保條約,日本提供基地供美國使用。當有國家或相當於國家的組織攻擊日本時,日本可依據單獨自衛權(類似於正當防衛法理)行使自衛行動反擊排除該國的侵害。而美國派出駐日美軍則對該國進行反擊則是基於行使美國的集團自衛權。
(以下圖解引用自朝日新聞)
日本國的集體自衛權
1972年政府統一見解
(1)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
(2)該解釋不能因為當時的政權的政策判斷而改變之。
(3)如果要變成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必須修憲。
安倍政權之前的政府見解與多數學者都認為日本擁有集體自衛權但不能行使,如果要變成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必須修憲。
安倍晉三的意圖
對於生長於保守派政治世家的安倍晉三來說,改變現有的日本國憲法「制定新憲恢復獨立」是長久以來的宿願。建立新憲一直是自民黨的黨綱之一,雖然長久以來(21世紀前)的自民黨內閣並沒有說有多積極的推動,但包含安倍在內的許多自民黨保守派一直以來都是很積極試圖推動訂立新憲活動,自民黨的憲法修正草案一直有新版推出,而第二次安倍政權上臺後的自民黨憲法草案中將第九條改為明訂「不妨礙自衛權的發動」,容許集體自衛權的行使(順帶一提,這一次的憲法草案)。但是,日本國憲法第96條所訂的修憲門檻太困難了。
安倍晉三認為日本必須擁有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權利,他認為現今的安全保障環境已經改變,今天威脅要越過國境是非常容易的,因此主張集體自衛權之行使為必要。如安倍曾在2014年2月20日在眾議院發言:「安全保障的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為了守護國民的生命與財產他國的幫助是必要的。現在這樣的憲法解釋可以嗎?」
另一方面,安倍也強調要改變現在所謂的「日美安保體制的片務性」,在2006年第一次政權時國會答辯時便表明要向著強化日美安保體制的「雙務性」而努力,在第二次政權時也發表過「(不能行使集團自衛權會)對同盟造成的損害無法估計」的言論,目標是對等的日美關係。
第一次安倍政權時安保懇便有提出以只要以改變憲法解釋的方式就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然而該報告提出沒多久安倍政權便垮臺了沒有機會進一步推展,而繼任總理的福田康夫則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採取慎重的態度,所以也沒有進一步下文。安倍再次上臺後再次招開安保懇,並且安插外務省出身?傾向容認集體自衛權之行使的前駐法大使小松一郎擔任內閣法制局長官(然而非依照啟用法務工作出身之慣例的小松氏一舉也引起不少反彈),替解釋憲改做準備。安倍政權原本預定在夏天時招開閣議決定集體自衛權的憲法上行使容認並在秋天時的國會進行自衛隊法相對應的修改,但時至已經六月的今日另一執政黨公明黨(母體是主張貫徹和平主義的創價學會,該學會也表明不支持安倍的改變憲法解釋)則遲遲未能接受自民黨側的主張,目前兩黨的協商仍在進行中,但還沒有進一步的進展。
另一方面,即使是公民黨內部也有不少反對聲浪。如前自民黨幹事長的村上誠一郎就曾經說過:「如果可以以閣議決定改變憲法解釋的手法行得通的話,其他像是主權在民、基本人權的尊重也可以涉及之。我很擔心會變成將憲法本身的存在意義虛無化之非常危險的狀態。」;而曾經長年在防衛廳/省任職的柳澤協二更對於安倍說其集體自衛權之行使會限於最小必要範圍言:「小孩即使說『我想要最小限度內的零用錢』也不知道他會拿去買學習用品還是遊戲。」
觀察:雖然安倍晉三曾經發表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將會限縮在最小必要之範圍,而所目前所舉出的事例也不外乎排除水雷?防衛美國軍艦?擊落射向美國的彈道飛彈等,但很明顯安倍目前所做的是要先製造出「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缺口,將來會一步步突破。安倍真正想要利用集體自衛權做到的不是那些事例(另外這些事例也被人批評很多發生可能極低,過去亦無實例),而是因此而使自衛隊實質上的國防軍化,使自衛隊能夠以武力介入他國的紛爭,並且以武力行使及武力威嚇來增強日本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學者與實務家的看法
秋山收(前內閣法制局長):「如果可以不改變憲法就變得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那就和九條不存在一樣。」「首相的憲法官和我的有所差異。」
杉田敦(政治學者):「(集體自衛權)也是美國與蘇聯採取霸權行動的時使用的藉口。」
吉田忠智(社民黨黨首):「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是時代逆行。」
西修(憲法學者):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不只不會成為可以戰爭的國家,反之還因為其抑制力而更難發生戰爭。
長谷部恭男(憲法學者):「(以憲法解釋容許集團自衛權行使)違反立憲主義此一應為日本骨幹的原理。」
反對的學者們多著重於解釋憲改如果成功將會徹底破壞立憲主義(的法治國原則),另外當然也不乏本身就是支持現憲法第九條的立場。支持者則多著重於安全保障。
另外,東大名譽教授三谷太一郎曾在朝日新聞的專訪中指出日本人的戰爭觀正在改變,已經不再是「敗者的戰爭觀」(雖然保守派一向認為日本國憲法是喪權辱國,但在過去的日本國內對於第九條還是有壓倒性的認同),而是接近美中等「勝者的戰爭觀」(也就是所謂保守派常言的「普通的國家」),即認為武力行使是解決國際紛爭的有效手段。三谷教授還指出近代日本的三次同盟中前兩次帶有攻守同盟性質的日英同盟(1902~1923)與日德義三國同盟(即軸心國)都將日本代向了戰爭,軍事同盟的理論雖然是抑止力,但實際上也是在製造想像的敵國。若集體自衛權可以行使,將伴隨著將假想敵國現實化的風險。三谷教授認為,戰爭並無法保障國益,日本安全保障環境該做的不是增強戰爭的能力,而是增強非戰的能力。日本最應該依據的是在國際社會上所擁有的獨自的非戰立場以及其信用力,日本的非戰能力絕非幻想,而是戰後68年來從戰敗中學習的日本國民一同建構的「現實」,忽略了這一點才是違法了現實主義(在日本不少自稱現實主義者多傾向於廢除第九條和主張軍備化),在多極化的秩序中,非戰的信用力才是日本的現實主義。
另外,不少人也指出安倍派系掌權之下的自民黨與過去自民黨掌權者的一大差別,便是安倍政權對聽不進他人(不論是反對黨或同黨人士)的意見,相較於第一次波斯灣戰爭當時的自民內閣曾經提案是否要立法並派遣自衛隊進行水雷排除,但是在各方意見之下當時的內閣決定暫緩。可是反觀此次安倍推行集體自衛權行使容認則是以非常強硬的態度為之,即使連黨內也有不小的反彈聲浪,但安倍政權與社會大眾的溝通與其說是溝通不如說是單方面的意見主張,而且安倍政權亦仍然按照原訂之時程表在七月強行以閣議決定的方式通過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合憲化。
觀察(個人心得):安倍曾說他認為將憲法定為「束縛國家權力」是絕對王權的舊時代的想法,他認為憲法應該是描繪日本的理想與未來之物。此舉當然和現今主流的立憲主義見解有很大之不同,再加上安倍也明確表明他認為現憲法是「美國強押的」,唯有自己立新憲的那一天日本才能真正獨立。因此安倍對於現憲法當然是非常的不屑,其認為國家自由與傳統維護更甚於和平立憲主義諸精神的想法也導致安倍對於神聖國家的追求和對於立憲主義的不在乎。另外安倍的外祖父岸信介當年任總理時也以非常粗糙的方式強行通過日美安條約續約,導致反對黨國會議員靜坐抗議以及包含學生團體在內的市民團體在國會發動遊行抗議,而自民黨及政府粗糙的排除措施更進一步使得事件激化,進而演變為安保鬥爭,在安保鬥爭一開始時岸甚至打算以自衛隊鎮壓,但遭到當時防衛廳長官強烈反對而未果。在很多個人描述中可以看到安倍非常崇拜其祖父岸信介,或許安倍也認為岸當年「對的事情就是對的事情,要直接做到底」的方式是值得效法之,安倍內閣的許多政策(如特定秘密保護法的通過)都顯得相當一意孤行。
日本國內民調
NHK(2014年4月18日~20日施行,5月3日公布)
「應該修憲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13%
「應該改變至此為止的政府憲法解釋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21%
「應該維持和至此為止的政府憲法解釋一致不承認集體自衛權的行使」:27%
「不應該承認集體自衛權本身」:14%
朝日新聞(2014年4月6日發布)
有63%回答應該維持不能行使集體自衛權的立場。
即使在回答應改為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回答者中,也有56%的回答者認為應該透過修憲來許可之。
有64%的回答者認為不要改變第九條較好。
有68%的回答者反對將自衛隊變成國防軍。
有82%的回答者認為不應該修改非核三原則。
有77%的回答者反對武器輸出的擴大。
(※立場偏向保守派的讀賣新聞的民調則聲稱有與各家報導截然不同的結果,有興趣的可以參閱下列文章中的「集団的自衛権 「読売」世論調査への疑念」之分析。簡單地說讀賣發表民調結果言:「71%的人贊成集體自衛權之行使」,但是讀賣的問法和別家不同的是把「應該行使」分為「應該在必要最小限度內行使」和「應該全面行使」兩項,而認為「應該全面行使」的其實只有8%而已;但讀賣大標題根本沒有把「最小限度」或「限制」寫出來,只寫:「集団的自衛権、行使容認71%」)
今後的發展
即使光是在日本國內就有龐大的反對或質疑聲浪,但是安倍政權仍然在七月初以閣議決定的方式通過了政府(行政)憲法見解變更,使集體自衛權行使合憲化(由於還沒有關於集體自衛權行使違憲的憲法訴訟產生,因此無法知道司法的意見為何。另外,這一次解釋改憲是以新設武力行使要件的方式為之,巧妙地避開了有關集體自衛權的用語,但實際上使得集體自衛權解釋上成為可以行使)。但是要落實集體自衛權的行使還必須對現行法進行修改,目前安倍內閣打算在2015年1月招集的通常國會中提出包含自衛隊法、武力攻擊事態法、國民保護法、周邊事態法、PKO協力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
在日前由日美政府發表的日美防衛協力指導的中間報告中將日本的協助範圍進一步擴大,其背景是基於集體自衛權行使的合憲化。這一次中間報告的特徵是將日美的防衛協力範圍擴張到世界規模,在1997年修訂的指導將朝鮮半島納入可能的對美支援新設「周邊事態」,在1999年新設周邊事態法時當時的小渕恵三總理在國會答辯時便明言其周邊事態具有地理上的侷限性,比如說是不包含中東、印度洋、地球對面的。
但是在中間報告中明沒有明言「周邊事態」。基於七月閣議決定的集體自衛權行使之要件,只要
要件滿足就可以發動,其中並沒有地理上的限制。而安倍政權中也常常強調在荷姆茲海峽進行水雷掃除的集體自衛權行使可能案例,不斷強調中東-日本的海上通路防衛之重要性。
另外,在這一次中間報告中也明記了不伴隨武力行使的對美支援之「GLOBAL」,而不伴隨武力行使的自衛隊海外派遣雖要以特別措施法限定其時間及範圍,但也沒有地理上的限制。
在2014年年末預定的新指導中「GLOBAL」還會進一步擴大到網路空間與太空。日本的宇宙開發政策原本是僅限於在1969年確立之「軍事以外的目的(和平目的)」,但是在2005年宇宙基本法的制定下緩和了期限制,非侵略目的的防衛目的在一定範圍內變成是可以接受的,同時日本政府所使用的情報收集衛星一般認為是實質上的偵察衛星。另外,JAXA也坦承在宇宙基本法之下曾經因應外務省的要求將陸域觀測技術衛星だいち所拍攝到的照片提供給外務省使用,而外務省會如何使用(如提供給防衛省或美國)則是JAXA無法掌控的,因此在だいち2號發射當時也有人提出科學探測衛星是否會被以軍事衛星的方式利用之擔憂。
-相關連接-
2014年5月3日朝日新聞(全)
2014年5月28日朝日新聞
2014年6月10日朝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