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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歡迎用力轉貼

作者:玲麗│2009-04-02 12:29:42│巴幣:0│人氣:1075
本文引用自此

本文引用自此

發文是要負責的,
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就無罪,
也不要覺得用假資料就能規避一切,
更不要覺得用跳板上網就萬無一失,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若有發現不法的行徑,請使用正式管道來進行申訴,
在無確切實證,冒然在網路上發表散佈損及他人的言論,
這都是觸犯毀謗罪的,是否要為了一時情緒的發洩,
讓自己的一生都背上了前科,這個值得大家深思。

與其有「
警察沒事找事做」這種心態,
還不如想說「
只要我不做就沒有任何麻煩」,
是的,只要你不違法,警察就算想找事做也找不到你身上。
引用網址:http://www.jamesdambrosio.com/TrackBack.php?sn=16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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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5 篇留言

恐龍哥
恩恩~
不過我到是覺得~
很多東西有時候都會變成小題大作說~

呵呵~
玲麗大今天怎麼寫這個~
XDD~

不過我想問一下喔~
玲麗大~

我家的小金跟我家說掰掰了~
目前寵物店說要找一隻給我家~
我跟我媽提議說要折耳貓~是已經有找到了~
不過我妹在國外~我媽想說等他回來要我跟他討論一下的說~

試問我該怎麼辦呢~
是有點懶得養長毛的啦~
不過如果只能長毛的~那還是會接受的說~

還請玲麗大幫忙一下唷~感恩~~Q_Q~

04-02 12:53

麻糬麵包
說話前要想一想
就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問題呢!

04-02 22:33

光の御子零式 鈴音
辛苦了!~
想必妳也需要幫SEGA吧!~

這方面,真的是有保護人們~呵呵~

04-03 16:59

玲麗
幫sega?
也不是說幫忙啦!
這方面的宣導本來就是我們應該做的喔 ^^04-10 15:08
薇兒
有些人還大喇喇的說
臺灣警察沒那麼閒會管這些事啦
說實在的
只是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網路發言是要負責任的
不管妳在網咖還是哪裡發
真的要告妳
還是找的到人

真的不要以為
網路發言一點責任都不用負
即使是為友人出頭
一樣有事

我在我的小屋也轉貼過這篇
部落格是公開的版面~留言罵人涉刑法公然侮辱罪

04-04 23:51

玲麗
是啊,而且還要看怎麼報案,
直接到警察局報案,警察還可能吃案,
若是撥打110那種,就一定會留紀錄,
警察也就一定要處理...04-10 15:18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轉載:全國法規資料庫
-----------------------上面的也給大家注意一下-----------------------
尤其是第359條

04-0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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