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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特別301貿易法案
作者:哈特曼│2010-12-08 10:48:17│巴幣:100│人氣:2769
這是美國之所以一直霸居世界其中一個重要的事件
也是使數十億的第三世界人民常年都生活在貧窮線的 惡劣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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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採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每年 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伙伴,並根據這份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 「特別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 「特別 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6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諮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保護行為。另若美國認為當年度某一國家有檢討需要,則會再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out-of-cycle review)對象。 因此,除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外,基本上被列 入「特別 301條款」國家,對美貿易不致於產生立即性的衝擊。 相較於「特別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碟」。根據美國貿易法規定,只要美國判定未遵守雙邊智財權保護協定,即可被列為 「306條款監督國家」,一旦被列為此一等級,美國即可不經由調查逕行發動貿易報復措施。 臺灣曾在1989年被列入特別301優先觀察國家名單。1996年臺灣自名單除名,1998年到2000年再度列為一般觀察名單。2001年後臺灣連續3年列入優先觀察名單,2004年降為一般觀察名單,至今(2009/01/16)才獲除名。 施秉慧律師 301條款是美國在海外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產業利益非常有效的手段。按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是屬地主義 ,美國原本管不著其他國家的國內法,一旦外國的國內法無法保護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的利益,美國行政部門當然不會坐視,否則無法抵擋來自產業透過國會對其所施加的壓力。對美國而言,重點不在臺灣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而在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利益是否受保護。美國人不能到臺灣來替檢警調及司法機關執行公權利,最有效的作法就是要求臺灣依國際公約的標準修法,同時不斷提高刑責,或採取其認為有效的執行制度,例如各種智慧財產權商品的製造與出口管制,光碟管理條例與電腦、商標及影音光碟出口監視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否則,美國便會把臺灣列為所謂不合作國家之名單,進而限制我國對美國貨物之進口,這對出口導向的我國來說,是非常致命的一招,因此通常我國政府都會配合美國貿易署的要求嚴格執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關於 301 條款 (2005/04/09) 所謂的 301 條款,最早是出現在美國聯邦國會所制定的「1974 年貿易法案 301 條款」( 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因為早期有不少美國的技術、作品在國外-尤其是開發中國家-被仿冒、複製,使得美國在國際貿易上逐漸喪失競爭優勢而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廣大的「貿易保護主義」業者的施壓下,而有該條款的產生。其最初的目的是美國政府為了達成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自由市場經濟而採行的貿易立法方式,是用來規範各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及公平貿易之進行的工具或手段。 301 條款演變至今,經歷了三次重大的修正,其中第二次「 1984 年貿易暨關稅法案」( 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 ),是首次將「 301 條款」應用到美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該法案強制(Mandate)「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要向聯邦國會作「年度報告」,說明美國在出口方面所面臨的貿易障礙。 而現今所見「 301 條款」的面貌,則是 1988 年第三次的「 1988 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案」(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其重點是若與美國原本就有簽訂貿易條約,一旦貿易對手從事「不公平的貿易」而違反條約,或加重美國的貿易負擔,或該外國限制對美國的出口物資的進口,則該「 301 條款」即可強制行政當局對該國加以制裁或報復。 * * * * * * * * * 首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二十七條即明白指出: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之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其條約的義務。意即不得以其國內法禁止或限制為理由而不履行,亦不得以其本國法之規定來改變國際法之規範。而「 301 條款」是美國的國內法,但該條款卻「得」以「強制」他國也要一起遵守?前陣子美國發生校園槍殺事件,為了臺灣留學生的安全,臺灣是否也可比照要求美國施行「臺灣」國內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其次,世界貿易組織在「爭端解決議定書」中所採取的是「多邊談判機制」(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echanism ),此與「 301 條款」將解決爭議的重心放在「國際雙邊談判」( International Bilateral Negotiations )上又有一明顯牴觸。 其三,「 301 條款」是一個單方制裁的工具,其報復與否的判定標準是依照美國本身利益著眼,形成球員兼裁判的角色。這也是臺灣為何不論多努力,卻一直脫離不出美國的不管它是主要觀察名單也好,還是一般觀察名單(就我認為,那不過是文字上的遊戲)之外。更且,對於「 301 條款」所引起的爭議,美國亦未有提供相對的「司法審查」( Judical Review )程序之保護,違反一般司法救濟原則。 「 301 條款」的立法目的,說穿了根本是為了報復而報復,而且是不僅止於貿易報復之實施,其結果只會造成各國彼此保護主義的興起,反而不利自由貿易的經濟市場。 此外,「 301 條款」除了對一些「聽話」的國家(像臺灣)有效用外,對於像大陸這樣廣大的市場,美國亦是只能叫喊一陣,而莫可奈何(大陸表明,只要美國敢用 301 制裁她,她就對美國反制裁,美方為了搶進大陸這市場,講講場面話之後就找臺階下了)。 所以真的不是我要譙,實在是美國太不要臉了... 有機會,下次再來說說「特別 301 」及「超級 301 」吧。 智識網--美國301法案與臺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 (2006/01/05) 報訊:『美國貿易代表署於去(93)年5月3日公布2004年度「特別301報告」,其中我國列名「優先觀察名單」內,並稱將於該年秋季進行「不定期檢討」作業。經過這幾個月我方溝通努力,及經美方檢討,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於1月19日發布新聞稿,將我國自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降為「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以上是最近臺灣列名美國301法案名單相關訊息,但是為何美國的301法案會與我國經貿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息息相關,以下做相關整理分析: 美國301法案的美國國內相關法律為,1974年美國政府制定貿易法案,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施」。因本條規定載於貿易法案第301條,所以稱之為「301條款」。 美國此一貿易法案在1988年大幅修訂,更名為「綜合貿易競爭法案」,法案內容多了兩個條款,第310條與第182條。在1988年以前,美國所謂的「301」國外貿易障礙的原因大都是由高關稅、對手國貿易環境沒有相當配合,或利用廉價勞工低價傾銷等因素所造成;1988年知識經濟時代已然展開,美國政府發現美國貿易型態愈來愈多樣,特別是在美國國內減少了製造業而以服務業為主的輸出大增,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八大影業(如米高梅、迪士尼…等,最近可能由七家合併成六大)、微軟產品、可口可樂商標、IBM商標等,其商標特性與實體商品特性已有顯著不同。美國貿易法強調的是自由流通與公平交易,貿易法案的第301條款所規定的自由流通概念相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專利權或著作權略不相容。原則上專利、商標與著作是由別人的創意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如要使用他人的著作或創意需取得著作人同意或授權,此獲得同意或被授權的概念與自由流通概念是相衝突的,所以美國在1988年制定「特別301條款」放在第182條,因為與原301條款不同所以又稱「特別301條款」。 美國亦觀察到其他外國有許多重大公共工程或高額採購案,如未開放國際標的話,美國廠商無法參與公平競爭,遂制訂「超級301條款」以規範相關大型公共工程(如我國的捷運工程、高鐵工程…等),或採購案(如稻米採購等),如美國廠商無法參與競爭,美國貿易代表署即可介入展開談判。 所以,所謂美國「301條款」其實包括「普通301條款」(針對自由流通貿易)、「特別301條款」(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超級301條款」(針對鉅額公共工程或採購案) 。所謂「301名單」是指列入名單的貿易對手國,美國總統可針對美國廠商所面臨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情況進行談判,要求對手國在行政面、立法面甚至司法面都要給予公平保護。原由美國白宮直接授權談判,但在1988年美國政府成立「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後,將「301名單」檢討貿易對手國結果分類為「優先指定名單」、「優先觀察名單」、「一般觀察名單」,其中並還配合有「不定期檢討」及「306監督」等,以下整理分述之: ?「優先指定名單」: 依據美國綜合貿易競爭法案,美國貿易代表署無選擇餘地,必須立刻與指定國家進行談判,於一個月內展開調查,調查完畢後被指定國家如仍我行我素,6個月內展開報復。 ?「優先觀察名單」: 指情況雖不好但有改善誠意,即放入優先觀察名單,6個月內開始進行談判檢討;結果仍不好可能會提升至優先指定國家,如結果良好則可能降為一般觀察國家。 ?「一般觀察名單」: 有問題但問題不大即放入一般觀察名單,一年檢討一次。一般在一般觀察國家名單的國家並不會理會,因301名單即是一年檢討一次,臺灣於2005年1月由「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不定期檢討」: 被列優先或一般觀察名單國家者,不會立即面臨任何報復措施或立即要求諮商,除非察覺有更嚴重之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行為。另,若美方認為當年度某個國家有再次檢討需要,則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檢討」對象。 ?「306監督」 被列為受「306條款」監督的國家,係依美國貿易法規定,如有違反已與美國簽署之保護智慧財產權雙邊協定,且未依承諾改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環境,美國可不重新調查或諮商,即隨時予以貿易制裁。 依今年4月29日,美貿易代表署發佈之2005年特別301 報告,今年特別301報告涉及52個國家,烏克蘭被列為“優先指定名單”;巴拉圭為“306監管國家”;阿根廷、巴西、中國、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菲律賓、俄羅斯、土耳其和委內瑞拉14個國家列入“優先觀察名單”;亞塞拜然、巴哈馬、貝利茲、玻利維亞、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地亞、多明尼加、厄瓜多爾、瓜地馬拉、匈牙利、牙買加、哈薩克斯坦、拉托維亞、立陶宛、保加利亞、歐盟、義大利、南韓、馬來西亞、墨西哥、波蘭、羅馬尼亞、沙烏地阿拉伯、斯洛伐克、秘魯、塔吉克斯坦、土克曼斯坦、泰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及越南35個國家和臺灣列入“一般觀察名單”。 自1984年開始,美國已注意到臺灣經濟起飛的狀況,美國政府認為與我國的貿易有檢討的必要。而從2001年以來,臺灣被列為特別301優先觀察黑名單已經連續四年了。今年美國貿易代表署於此次報告指出,對於臺灣查緝仿冒行動,以及“著作權修正案”法制化等方面的努力,已有明顯重大的進步(significant progress),所以將臺灣自特別301「優先觀察名單」(Priority Watch List)降為「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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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共 5 篇留言
哈特曼 :
http://www.vidtomp3.com/process.php
12-24 20:53
哈特曼 :
http://apps.facebook.com/jobcourt/?cell=true&category=2001002000&fwd=17&queId=309
12-25 12:26
哈特曼 :
】大家有沒有想過除了念書以外的出路 .. ?
01-19 18:03
哈特曼 :
orz93097
05-04 16:31
赫本 :
這只是保護美國自身的權利,真正能霸權是二戰之後,戰勝德日兩國,拿走不少戰利品。
軍備賣給他國都以「黃金」作為交易,美國會強,中國的大批黃金落入美國本土是其中之一。
06-3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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