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得看內文的,可以直接拉下看我個人的懶人包
我看完草案之後只想質疑一個地方
就是草案第十八條:
主管單位若認為資訊內容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到這邊都沒問題,很符合法治與三權分立的精神
但第十八條的後面則說:
法院裁定前,主管機關認定該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對該資訊暫時加註警示
好,問題來了
主管單位是誰?
根據草案第三條指出
「主管單位」有衛福部、文化部、交通部等......一系列行政院的主管機構
啊!所以問題就來了
在法院判決出來前,行政單位覺得這文章是假消息,就能先叫網站將其加上警語
而且第十八條中規定,警語的上限規定為三十日
各位試想
一篇文章或一個網站,被「行政單位」標上整整一個月的「假消息」標籤
而且這是在完全沒有法院判決的前提下,單純由「行政端」就能做到的事
更甚之,萬一法院最後判決不用限制呢?
被貼上一個月的「假消息」標籤,po文者能求償嗎?
這法條若不修改,未來一但產生任何濫用的狀況,都是對言論自由的傷害
懶人包:
行政單位可以在法院判決下達前
對特定資訊加註「假消息」等警語
而且時間最多可長達一個月
這明顯給了行政單位過大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