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獨份子視為珍寶的《臺灣地位未定論》點明:「《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臺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還批評說是「開羅謊言」。然而真是如此嗎?且看我們一一整理其中的邏輯問題:
第一、有「現代國際法之父」的拉薩·奧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於1905年出版的著作《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第一卷第九版提到:「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原文如下:Apart from the more obvious type of such acts, mentioned above, even unsigned and unilateral documents such as a press communiqué may constitute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ited from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1208-1209)
第二、1943年11月中(中華民國)、美、英聯合發布的《開羅宣言》明確表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原文如下: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以上前總統馬英九在東吳大學的講課相當寶貴,請點開標題觀看)
第三、1945年7月26日的《波次坦公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Issued, at Potsdam, July 26, 1945)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原文如下: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第四,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點明:「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四條則提到:「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原文如下: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regarding the use of terms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r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use of those terms or to the meanings which may be given to them in the internal law of any State.)
(以上前總統馬英九在東吳大學的講課相當寶貴,請點開標題觀看)
以上五點串聯在一起,正導向一個當時國際的實際結果:「臺灣、澎湖歸附中華民國。」如果還要扯什麼:「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但應歸屬於誰則未提及?」很抱歉!且看目前收錄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的《臺灣統治終末報告書》,這是1946年日本總督府所寫的報告──
報告中寫明:「......臺灣の中國復歸確實となり......」翻譯便是:「臺灣回歸中國。」這份報告現今還一字不改的存放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裡,顯然日本從那時到如今都承認這樣的歷史事實:「臺灣確定歸給中華民國無誤。」即便1971年以後,國際間普遍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代表」(但還有18個邦交國承認),但中華民國的治權仍舊存在著!(除非臺澎金馬被中共或是其他國家所攻破)
至於「臺灣是美軍的占領地,主權歸美國所有,中華民國只是戰後代管」等類似論述,從基本的法學常識就可攻破盲點:「代理者,為所有人指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代理人所為之行為,視同所有人親自之行為。」
即使當初國家取得土地的一些條例有些爭議,但事實的結果就是中華民國取得了臺灣的主權與治權,說「美國託中華民國代管」,但在臺灣政府當局自稱中華民國的情況下,美國政府說話了嗎?(在1971年以前,美國長期將臺灣政府視為「自由中國」,並非自己的占領地)即使表示過不認同(多為美國外交官與學者的個人言論),官方有透過任何國際契約或聲明去否定嗎?沒有!還時時警告我們:「不要片面改變現狀。」言下之意,美國雖然嘴巴上不稱我們「中華民國」這個正式國號,但也不許我們貿然改國名、改憲法,因為「片面改變現狀」的後果,只怕是臺澎金馬就此被中共吞併的機會比較大吧?
當然,有人愛鑽國際法的漏洞,試圖捕風捉影去質疑中華民國統治臺灣的正當性。可是說到底,法律畢竟是「人」訂的,或多或少必有爭議,要鑽漏洞誰不會鑽?而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主權問題,放眼世界,爭議算小的了!如果非要無限上綱,世界歷史類似案件要說也說不完,但在尚存爭議的情況下「坐實治權」的獨立國家還真不少呢。
光說美國,美國獨立擴大領土後對周邊政權的治權又全然公平嗎?或用武力、或用契約,像墨西哥就是一例,可是那些曾被昔日政權統治的當地人民歸附美國後,有說要獨立嗎?也許有,但並沒特別去推活動,主要還是注意現有政權治理下的民生。極端一點,當初美國獨立,憑什麼推華盛頓等昔日源自「盎格魯-撒克遜文化」的白人當頭?而不是推自古以來生長在美洲的印地安族人當政呢?
我就舉美國《瓜達盧佩-伊達爾戈條約》(Treaty of Guadalupe Hidalgo)的例子,給各位評評理:1846年至1848年,美國在「擴張主義」(Expansionism)的作祟下,與墨西哥爆發戰爭,史稱「美墨戰爭」(Mexican-American War)。美國獲勝後,1847年1月13日兩國在加利福尼亞停戰。1848年2月2日簽署的《瓜達盧佩·伊達爾戈條》約最終停戰,美國獲取大半的加利福尼亞(State of California,如今的加州),以及內華達(State of Nevada,如今的內華達州)、猶他(State of Utah,如今的猶他州)的全部地區,科羅拉多(State of Colorado)、亞利桑那(Arizona)、新墨西哥(New Mexico)和懷俄明(State of Wyoming)部分地區。
美國建立以來自詡「民主國家」,但一口氣透過戰爭奪下墨西哥的大片土地,一直到現在都擁有這些地區的主權與治權。不過這幾個州(加州、內華達州、猶他州)、幾個區(科州、亞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懷州)的人民自1848年幾百年下來,似乎沒什麼搞過「獨立運動」的情況?(至少史料稀少,難以查閱)也查不到那些年是否孕育「脫美又脫墨」的思想?(也許有,但顯然沒遺留到現在XD)這算是美國有爭議的案例,但獨立運動不頻繁。不過,我想一向親美的臺獨份子應該會選擇性無視這例子?因為他們只敢質疑中華民國《開羅宣言》的合法性,但不敢質疑老美爭議更大的《瓜達盧佩-伊達爾戈條約》。XD
回到「主權」與「治權」的重點上來說,美國自墨西哥那裡強行得到的土地,實際的治權效力一直尚能延續到現在。再回頭觀察中華民國的歷史,嚴格來說,臺灣不算我們中國人「主動挑起戰爭而打下來的土地」,而是戰後「償還條約」接收的。至於其中的爭議是再所難有的,恐怕自古以來所有國家、政權所簽的所有「主權移交」的條約都或多或少有爭議?畢竟都是「人」寫的。不過比起美國《瓜達盧佩-伊達爾戈條約》來說,中華民國以《開羅宣言》、《波次坦公告》、《中日和約》確定對臺澎的主權與治權,爭議性相對小很多吧?這就是所謂的「小巫見大巫」吧?
題外話,臺獨份子看我寫這篇,可能會問我:「幹嘛不斷舉美國的爭議與國外的例子?我們在談臺灣的事情欸──」請恕我不客氣地回應:「是你們先一直拿美國與國外的例子,來力挺你們所謂『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定論』等論調;你們在扯《開羅宣言》的爭議時,難道只有你們可以舉國外的範例,不準我們拿美國的案例來對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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