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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問題】學校的收費權力是否包括費用之「項目」多寡?

兔二:腎人棄於酒泉 | 2015-02-04 13:14:29 | 巴幣 6 | 人氣 177

  「調整」一詞是否包括項目增減的決定?一份滷肉飯套餐中,已經有的一碗飯的量多量少,是調整;但額外的豬排有無,算不算「調整」的外延?如果認定,過去延畢生不用繳雜費,就像學校所「施捨」的豬排,但學校有「不」施捨的權力嗎?也許該問,學校的行為應定義為「施捨」還是「調整」?

  更深一層的問題是,學校的收費權力是否包括費用之「項目」多寡?若決定的是收費「項目」而非「比率」,是否仍受「專科學校以上學雜費調整辦法§7」的拘束?該文表示,過去延畢生不用繳「雜費」,是學校的的從寬認定;那麼現在說得繳學生就得繳,是否說明學校有「不」從寬認定的權力?問題是,一開始學校的這個權力是否妥當?

  「委任律師郭德田指出,無論延畢生、大學生或研究生都是大學生,均為「大學法」適用對象,且大學法位階高於「專科學校以上學雜費調整辦法」,教育部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刻意規避延畢生調漲學雜費問題讓學校自己決定。建議全國延畢生串連向教育部提訴願。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黃雯玲表示,延畢生也是大學生,也應收取學雜費,但過去大學從寬認定,只收延畢生學費,考量延畢生也會使用到學校資源,基於使用者付費學校加收雜費,教育部尊重,但希望學校加強和學生的溝通,訴願送到教育部後會依法行政。


專科學校以上學雜費調整辦法§7
學校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
     包括調整後預計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
     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
     及研議過程均應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
     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創作回應

雪翼
個人秉持著使用者付費的想法,認為應當收費,而法律怎麼說..那我就不懂了@@
2015-02-06 18:02:29
兔二:腎人棄於酒泉
但若使用到甚麼程度,則付到甚麼程度之認定,還有得吵。
2015-02-06 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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